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村务公开是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的核心制度,然而现实中,村民因村务信息不透明陷入维权困境的情况屡有发生。近日,北京市恒略律师事务所 张薇律师 成功代理一起未履行法定职责复议案,助当事人获责令镇政府限期答复处理的行政复议决定。
案件简介
*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2025年12月10日,曙光村的两位村民杨某1、杨某2,因对所在村村务管理中的国家农业补贴发放、土地流转及集体资源承包、各项占地补偿款及集体收入、各项收费及工程款项、集体资产处置及重大决策等情况存有疑问,委托代理人通过中国邮政EMS分别向曙光村村民委员会提交了《村务公开申请书》,同时向XX镇人民政府提交了《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请求镇政府依法履行对村委会村务公开的监督职责,责令村委会公开相关事项。
然而,尽管邮件显示镇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已于两天后签收,但截至提起本案行政复议之日,镇政府始终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调查核实,未责令曙光村村委会履行法定职责,未向申请人告知相关处理情况。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某1、杨某2委托张薇律师向A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监督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
律师介入
张薇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投入案件梳理工作。张律师深知行政诉讼的核心在于证据和法律适用,因此首要任务是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明确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被申请人是否对申请人提交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履行了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张律师认为,两位申请人系该村常住人口,依法享有村民权利,有权了解本村村务真实情况、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曙光村村委会作为本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负有主动、如实公开村务信息,并对村民提出的村务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作为曙光村村委会的上级监督机关,依法负有监督本村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纠正其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现被申请人逾期未予答复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在证据整理阶段,张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并提交了关键证据,包括《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村务公开申请书》及邮寄证明等,完整还原当事人的维权轨迹,构建起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
镇政府辩称
镇政府以“申请人所反映的“XX镇曙光社区曙光村”未单独设立村民委员会,该区域在行政建制上隶属于前进村民委员会统一管辖,不存在独立的“曙光村村民委员会”主体。”并称“其已督促前进村民委员会(含原曙光村区域)按月在曙光社区公开栏对村务、财务等法定事项进行张榜公示,相关公开内容真实、完整、流程规范,已依法全面履行了村务公开监督法定职责。”
为证明上述主张,被申请人提交了两组证据:一是落款时间为2026年3月17日的《关于督促前进村履行村务公开职责的提醒函》;二是前进村民委员会2025年每月财务公示资料11页。
对于镇政府的说辞及提交的证据材料,张薇律师进行逐一质证并指出:“现场照片为复印件而非原始载体、无拍摄时间、无法证明真实性;指出照片展示内容为经管站财务公开而非申请人申请的村务公开事项;指出财务公示材料与本案缺乏关联性。”
本案结果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本案中,申请人已提交向被申请人要求履职的内容及邮寄凭证,能够证明已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对申请人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进行了调查处理,也未提交向申请人告知调查处理结果的证据。
据此,复议机关认定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交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履行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作出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依法作出处理并答复。
村务公开绝非可推诿的小事,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赋予村民的法定权利,关系到每位村民的切身利益,也是基层民主规范运转的重要保障。凡属村内财务收支、项目补贴使用、集体资产处置等应当公开的事项,如果村委会存在迟迟不予公布、公布内容失实或干脆拒绝公开的情况,村民完全有权向所属乡镇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监督申请。接到申请后,相关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责令限期公开,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拖延或不予回应。
面对行政机关不作为或乱作为时,务必第一时间固定好关键证据,比如提交的申请书、快递签收凭证、往来沟通记录、行政文书等。这些材料既是后续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核心“基石”,也直接决定了维权的成功与否。同时要特别留意,行政救济途径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时效约束,稍有不慎就可能因超期或程序瑕疵而丧失机会。因此,建议村民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系统开展维权,确保每一步都合法、规范、高效,真正用好法律武器守护自身权益。
| 本文章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对法律问题结论的承诺或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