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2017年起,朱旺伙同刘峰合谋,依托各类国家公职类考试组织替考作弊以此牟利,并形成明确固定的作案分工。其中,朱旺主要负责对接、招揽参考考生,收集考生身份及报名信息,分级收取作案费用并统筹款项结算,先向每名考生收取3万元前期费用,待考生成功录取后,再另行收取10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高额报酬,作案期间朱旺累计向刘峰转账约10万元。刘峰主要负责联络郑菲,由郑菲为其伪造、变造考生身份证件、合成考试专用照片,同时刘峰本人亲自顶替男性考生参加考试,并指派专职枪手顶替女性考生应试,郑菲则专职负责制作各类虚假证件,再通过物流方式完成证件交付。上述三人相互配合,先后实施六起公职考试替考作弊行为。2018年4月,刘峰顶替考生小旦参加外省公安招警考试,成功帮助其顺利录取,经笔迹鉴定,确认该考试试卷均为刘峰本人书写。2021年,三人又在某省范围内,针对多场公职类考试持续实施替考作弊活动,其中考生小赵、小王借助本次替考,分别成功考取该省公务员、三支一扶岗位并顺利上岸;朱旺之女小碧、考生小孟通过涉案替考参与该省公务员、事业单位考试入闱,最终均未录取上岸;另有一场替考作业,因考场安检管控严格,未能顺利实施、当场终止。
二、一审定罪量刑
1、朱旺:与刘峰共同组织考试作弊,系共同犯罪、作用相当,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 5 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12 万元(已缴 2 万元)。其提出的未获利、系从犯、受人指使等辩解,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2、刘峰:犯组织考试作弊罪(有期徒刑五年、罚金 5 万元)、代替考试罪(拘役五个月、罚金 1 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 6 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20.1 万元。其如实供述部分事实,但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属实,从轻辩解不予采纳。其伪造证件行为属于牵连犯,不单独定罪。
3、郑菲:犯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 2000 元(已缴纳),没收违法所得 300 元。
三、上诉及二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朱旺、刘峰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朱旺以一审未核实其立功情节、未认定从犯地位、违法所得追缴依据不足、部分证言存假且量刑及罚金过重为由请求改判;刘峰则主张其仅实施替考行为,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一审量刑过重,结合其认罪、愿意退赃的情节,请求从轻处罚。二审法院经核查,确认一审证据合法有效、案件事实认定清楚、定罪量刑及审理程序均无误,且双方二审期间未提交新证据,最终裁定驳回二人上诉,维持原审判决,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注:本文中案涉的人名全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四、涉案罪名及法律依据
本次案件共涉及三项刑事罪名,其中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共用同一部专属司法解释,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1. 组织考试作弊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 代替考试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共用司法解释:上述两罪统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 号),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国家考试范围、情节严重认定标准、共犯认定、牵连犯处理等核心裁判规则,是本案定罪量刑的直接依据。
3. 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经《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等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律师评析
组织考试作弊和代替考试都是2015年入刑的罪名,目的就是打掉替考那条灰色产业链。本案涉及组织考试作弊、代替考试及伪造身份证件三个罪名,看似繁杂,但核心脉络是清晰的:一切行为都围绕“替考”这一目的展开。伪造身份证件是手段,代替考试是结果,组织作弊则是将前两者串联起来的整体框架。辩护思路上,不宜将三个罪名割裂看待,而应抓住“手段服务于目的”这一特点,争取将伪造身份证件的行为认定为组织作弊或代替考试的手段行为,按牵连犯的原则处理,避免数罪并罚导致刑期不当加重。这是本案辩护的一个关键方向。
在量刑方面,需要重点关注几个具体情节。组织的人次、作弊器材的数量、违法所得的金额,这些直接决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档次。对于代替考试罪,虽然入罪门槛较低,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留出了出罪空间,对于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如果当事人系初犯、偶犯,且替考行为未实际完成或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充分运用这一规定,争取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理。
从社会层面来讲,公职考试是普通人依靠努力实现阶层跃升、改变命运的公平通道。团伙化、牟利化的替考作弊行为,不仅破坏国家考试管理秩序,更是直接挤占普通学子的上岸名额、践踏教育公平。司法机关对这类黑色产业链从严打击,既是依法惩治刑事犯罪,更是守护社会公平底线,保障每一份寒窗苦读都能得到公正回馈。
我是郭元生律师,执业于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辩护,不说大话,踏实办案、真诚沟通,把法律上的事一件件讲清楚,尽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