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道田园社区举办“粽香传情 新风同行”活动。同时,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现场开展普法宣传,讲解《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 (湖北日报通讯员 黄天 摄)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王婧 通讯员 仁轩
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关乎千家万户幸福,关乎社会和谐稳定。
5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将带来哪些引人注目的变化?将为女性带来哪些实质性的积极影响?湖北日报全媒记者进行了梳理。
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中妇女应占30%以上
修订草案加强妇女的政治权利保障,结合基层妇联工作实际,增加基层妇女联合会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妇女议事会制度,组织妇女参与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及有关妇女儿童权益事项的协商议事活动,形成的意见和建议,由妇女联合会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研究处理。
根据最新修改的《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与企业事业单位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相适应。细化在换届选举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应当占百分之三十以上。明确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研究决定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生育、社会保障等事项时,应当注重听取妇女组织代表或者女职工代表意见。
用人单位有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在人身和人格权益保障方面,修订草案增加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非法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侵害妇女身体权、健康权。增加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娱乐场所、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者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增加了密切接触女性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责任。
修订草案拓展了妇女遭受人身人格权益侵害时的救济途径,除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外,还可申请人格权行为禁令或者人格权侵害禁令。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和开展社会救助时,应当优先保障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的合法权益,做好女性卫生用品以及母婴用品等方面的保障。
保障女性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修订草案强化女性的文化教育权益保障,规定了监护人、学校和政府保障女性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明确对无正当理由不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修订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全民终身学习体系,为妇女终身学习,接受继续教育、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创造条件,提高妇女的劳动技能和就业与创新创业能力。
人社部门应监察就业性别歧视
针对就业性别歧视等侵害妇女劳动权益更趋于隐性的现象,修订草案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鼓励、支持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对产后返岗、失业、残疾等就业困难妇女开展公益培训。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结合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修订草案明确在科研项目申报和结题,高层次人才发展计划,评奖评优中,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女性放宽年龄限制。增加将符合条件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女职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
修订草案关注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明确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保障农村妇女财产权益
在财产权益保障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妇女与其配偶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其子女可以随父或者随母落户,在农村落户的子女依法被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修订草案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妇女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情形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妇女因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
在婚姻家庭权益保障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新型的婚育文化,引导群众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
根据最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婚姻家庭辅导服务责任主体。细化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责任单位的具体责任。明确离婚冷静期、离婚诉讼期间以及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扰女方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不得阻挠女方看望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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