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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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转包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然而,当转包人破产时,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障便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如果转包人破产的,实际施工人还能向发包人请求工程款吗?
江苏高院在《苏州创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在人民法院已受理关于承包人的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仍可以请求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支付工程款。
江苏高院认为,
第一,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工程款请求权具有独立性,区别于转包人的请求权。
第二,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并非对转包人债务的个别清偿,不违反债权平等原则。
首先,《破产法》第十六条禁止个别清偿,是禁止破产企业对其同顺位债务的差别清偿,而非禁止其他债务人向债权人进行清偿。
其次,实际施工人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了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凝结了实际施工人的劳动成果,而转包人并未实际进行施工,不应享受相应劳动成果,故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并非当然属于转包人的责任财产。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相应工程款不应纳入转包人的破产财产范畴,发包人因此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不应视为使用转包人财产清偿债务。实际施工人自发包人处获得清偿,并未增加其自转包人处受偿的比例,亦不违反债权平等受偿原则。
第三,转包人破产情况下,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符合司法解释的规范目的。
从法律规定层面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一规定为实际施工人在转包人破产的情况下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提供了法律依据。
转包人破产本身并不当然切断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路径。转包人破产后,其可能无法继续履行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而实际施工人作为工程的实际实施者,已经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允许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请求工程款,将对实际施工人造成极大的不公平。
综上,转包人破产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仍可以向发包人请求工程款。这既符合法律的规定,也有利于保障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工程领域的正常秩序。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实际施工人需要充分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以确保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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