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订的《档案法》是我国档案法治建设进程中一个新的里程碑,必将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档案法修订亮点
#1
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
由三十年缩短为二十五年
1.规定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档案。
2.要求档案馆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
3.向档案馆移交、捐献、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优先利用该档案。
4.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等活动,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
#2
明确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
具有同等效力
1.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2.明确电子档案应当符合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规定。
3.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和机关、团体等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
4.规定机关等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有条件的档案馆应当建设数字档案馆,国家推动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
#3
国家加大对档案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
1.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
2.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推动档案科技进步,促进档案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
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
#4
对国有单位和非国有单位
档案管理工作提出相应要求
1.规定机关等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明确机关等单位归档范围和档案管理责任,规范档案收集工作,强化档案服务企业管理,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工作。
2.规定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保存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3.重要的非国有档案、私人档案,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经协商指定档案馆代管。
#5
加强监督并严格法律责任
1.规定档案馆和机关等单位建立档案安全工作机制,改善档案保管条件,发现安全隐患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增加不作为等法律责任。
2.明确档案主管部门 6 类监督检查事项,完善监督检查措施。
3.增加对买卖、非法转让、篡改、损毁、擅自复制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等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各类档案违法行为罚款处罚的数额幅度。
来源:网络公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