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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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伙实务中普遍存在一大难题:多名合伙人共同承包施工,项目早已竣工验收、甲方工程款已结算回款,但实际掌控账目、资金的一方合伙人,故意隐匿账本、票据、收支流水等财务资料,拒不配合清算,以此独占工程利润。
那么,合伙承包工程干完后,一方不提供财务数据清算,怎么办?
最高院《陈源池与邓春平等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合伙承包工程的一方拒不提供其掌握的涉案工程财务、结算资料,导致无法计算工程利润,法院应推定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成立。
本案争议焦点为,关于原审法院对涉案工程利润率认定为32%是否正确的问题。
邓春平起诉主张涉案工程的利润率为32%,陈源池虽不认可该利润率,但拒不提供涉案工程的相关财务结算资料。
因陈源池是涉案工程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邓春平虽投入了资金但并未实际参加工程的建设管理,相关工程的结算资料均为陈源池所掌握,故要准确核算工程的利润率应以陈源池所掌握的结算资料为依据。由此,陈源池有义务提供工程结算资料以确定工程的实际利润率。
因陈源池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涉案工程的完整结算资料,且邓春平主张陈源池曾向其承诺投资工程的回报率可达32%,陈源池对此并未否认,再结合珠江医院与华侨公司签订《珠江医院新医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约定的“本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模式”按实结算以及按穗建价(2003)308号文中规定执行的标准及定额进行计算,并按穗建价(2003)308号文中的各专业工程计价程序计算工程造价,其中利润按32%计取”等事实,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推定邓春平的主张成立。
【裁判观点简析】
该判例有效破解了工程合伙“清算难、举证难、分钱难”的司法困境,是当前合伙工程利润分割的核心裁判依据。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遭遇合伙人拒不提供账目、拒不清算的,可直接按流程维权。
第一,固定基础合伙证据,包括合伙沟通记录、出资凭证、施工参与记录、工程验收及甲方结算资料,证明合伙事实与项目完工结算状态。
第二,书面催告对方对账清算,留存催告记录,固定对方拒不配合的恶意事实。
第三,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合伙利润,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财务账目、收支流水。
第四,对方仍隐匿、拒不提交的,依据本案规则主张其承担举证不能责任,由法院径直裁判分割利润。
周军律师提醒,工程合伙项目完工结算后,利润分割权受法律强制保护。掌控财务资料的合伙人拒不清算、拒不举证者,将承担不利败诉后果,法院可依法强制分割合伙利润。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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