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
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包括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
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由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的应当依法换届,更换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组成人员。
【释义】本条是关于仲裁机构组成人员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对仲裁机构组成人员的范围与数量作了规定。该款规定,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包括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该规定从仲裁机构的实际工作出发,对仲裁机构组成人员的数量进行限制,可以避免仲裁机构组成人员的队伍过于庞大,杜绝部分组成人员成为一种摆设,目的是讲究工作效率,促进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
本条第二款对担任仲裁机构组成人员的条件作了规定。该款规定,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由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主要是解决经济纠纷,经济纠纷中又以贸易纠纷占多数,因此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需要有经济贸易方面的专家。仲裁机构是开展仲裁工作,解决经济纠纷的组织,解决经济纠纷的标准或者尺度是有关法律的规定。因此,法律专家也可以成为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在此次修订《仲裁法》的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不少经济纠纷会涉及一些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中吸收科学技术方面的专家加入,有利于促进仲裁工作的开展。据此,本条第二款在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中增加规定了“科学技术专家”。“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的含义宽一些,包括某些虽然不能称之为经济贸易专家,但是长期从事经济管理工作,富有经验的行政人员。
从本条规定来看,担任仲裁机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为了将仲裁机构真正办成少而精的机构,改变以往仲裁机构组成人员中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占多数的情况,进而减少行政干预的可能性,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本条第三款对仲裁机构组成人员的任期作了规定。该款规定,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的应当依法换届,更换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组成人员。在此次修订《仲裁法》的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要严格规范仲裁机构换届工作,建议增加有关仲裁机构组成人员任期和换届的规定。据此,增加本款规定。对仲裁机构组成人员任期作出规定,并明确换届应当更换一定比例的组成人员,对于完善仲裁机构内部治理,促进仲裁机构保持独立性与自身活力,提升仲裁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内容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释义》(主编:黄薇、李明征),如有任何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