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新疆,22岁女子持实习期驾照驾车上高速,恋爱同居男友持满十年C1驾照坐副驾陪同,却全程酣睡未加提醒,车辆追尾半挂车致女子当场身亡,交警认定女子全责,男友无责,女方父母诉男友未尽陪同指导安保义务索赔66万余元,一审法院判男友承担10%责任赔8.8万余元,女方父母认为赔的太少不服上诉,男友则表示保险已经赔付30万,再判自己额外赔偿8.8万不公平,二审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化名)
李某是个九零后姑娘,二十二岁,考下C1驾照还不到一年,正处于实习期内,朱某比她大几岁,两人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
朱某有台小型普通客车,平时跑长途、回老家都开它,朱某拿C1本超过十年,完全符合陪同资格,他也知道女朋友还在实习期。
2025年5月7日中午,两人一起从某地出发,由李某开车,朱某坐副驾驶,车沿连霍高速往精河县方向走,计划先到沙泉子附近找个地方吃饭再继续。
大概下午两点四十,高速公路卡口监控拍到副驾驶上的朱某靠背放得很低,整个人歪躺着,双手搁在胸口,闭着眼睡得正香。李某独自握着方向盘,前方是一辆停在紧急停车区休息的重型半挂牵引车。
据事后交警调取的行车记录仪残存数据和路面监控推算,李某可能没注意到前方停着的挂车,也可能车速偏快来不及制动,直接一头撞上半挂车尾部。
巨响过后,李某重伤昏迷,朱某在副驾也被弹起的物品擦伤,120赶到后李某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年仅22岁。
事故认定书很快下来:李某在实习期上高速且违反安全驾驶、未保持安全车速,负事故全部责任;朱某乘坐无违章行为,无责任。
但这个无责任是交通事故责任,不是民事侵权责任,女方父母不干了,他们认为,女儿之所以敢上高速、之所以出事时没人提醒减速或接管车辆,就是因为朱某这个具备资格的陪同人全程在副驾呼呼大睡,根本没履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里说的“指导与安全保障义务”。
如果朱某醒着稍微提醒一句或者帮看一眼后视镜,惨剧未必发生,于是李某父母将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66万余元。
一审中,朱某辩解说:是李某自己非要开,我也拦不住;我睡着了不代表我有法定义务去替她控制车辆,而且交警都认定我无责。
但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77条、第78条明确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陪同驾驶人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安全提示。
朱某明知李某实习期仍同意其上高速,却在整个高速行驶过程中处于睡眠状态,未观察路况、未提醒注意前方停车或减速,实质上完全未履行法定陪同义务,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
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习期驾车上高速、超速追尾是事故直接原因,应自负主要责任。
综合考量,一审确定李某自担90%责任,朱某承担10%次要责任,核定总损失后判决朱某赔偿原告方88581元。
双方都不服。女方父母上诉,要求改判朱某承担20%责任并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朱某也上诉,主张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并特别提出:我在2025年3月给这辆车投保了平安产险交通出行意外伤害保险,每座驾乘意外身故保额30万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经向李某父母全额赔付了30万元保险金,这30万应当抵扣我的赔偿责任,若抵扣后我还应赔的部分为零,则应驳回原告诉请。
二审法院审理中查明:那份驾乘意外险确实存在,保额每人30万,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保险公司已在事故发生后向李某父母支付30万元身故保险金。
法院认为,朱某未尽陪同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比例的侵权赔偿责任,这一点一审认定无误;但朱某投保驾乘险的目的包含分散乘车风险、减轻自身潜在赔偿负担,现受害人方已实际获得30万元保险金赔付。
经核算,即便按女方父母上诉主张将朱某责任比例调高至20%,其应赔偿金额也远低于已获得的30万元保险金数额,未超出保险金填补范围,再判朱某另行支付赔偿金将导致受害人方获得双份填补(保险金+侵权人赔偿),与本案公平原则及鼓励投保驾乘险的司法导向不符。
据此,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父母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均由女方父母负担。
最后提醒乘车人,尤其是陪实习期亲友上高速时:有陪同资格不等于挂个名就行,途中须保持清醒观察路况、适时提醒车速车距和盲区危险,发现危险驾驶行为应及时制止或要求换驾;最好提前明确车辆已投保足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座位险)或驾乘意外险,既是分散风险也是对彼此负责。恋人之间情分归情分,法律上的注意义务该履行还得履行,别等出事再争谁该负责。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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