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全媒记者周寿江 通讯员邓蕙婷 张姝玥 刘典
6月26日,国际禁毒日,湖北省检察院汉江分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汉江检察机关“严惩毒品犯罪,筑牢禁毒防线”工作情况,发布典型案例,“汤某某、彭某某、谢某某运输毒品案”是当天发布的典型案例之一。
2015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汤某某、彭某某以及刘某某、汤某甲(二人已判刑)在向某某、汤某乙(二人另案处理)的安排下,两次前往云南帮助运输毒品“麻果”到仙桃。汤某某、彭某某负责驾驶车辆探路,报告路上检查站的情况;被告人谢某某根据向某某的安排,在向某某家中对运输毒品的车辆进行监视监听和指挥,并且帮忙给汤某甲汇款。2015年9月10日,民警从刘某某驾驶的汽车后保险杠内铁盒中查获“麻果”净重11937.23克。
发布会现场。(通讯员王黎明摄)
2025年8月,湖北省检察院汉江分院依法提起公诉。2025年1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汤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彭某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谢某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3万元。一审判决后,3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省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湖北省检察院汉江分院普通犯罪、重大犯罪检察部主任阚继琼表示,一些群众存在认知误区,以为只要不接触毒品就不构成犯罪,事实上毒品犯罪无小事,不管是开车探路、汇报检查站情况,还是监视车辆轨迹、帮助汇款等行为,只要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仍提供帮助,都属于毒品犯罪的共犯行为,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名被告人案发十年后落入法网接受审判,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坚定决心和鲜明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