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通讯员谭春花)中国民间有“父债子偿”“人死债消”两种矛盾的说法,它们在法律上究竟站不站得住脚?近日,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法院明确:借款人去世,并不意味着债务消亡,继承人需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债务。
2020年8月,余某向邻居覃某借款1万元,覃某通过微信转账交付款项。之后,余某偿还4000元,尚欠6000元本金及利息。2023年2月,余某不幸病故。覃某多次向余某的妻子和两名子女讨债未果,遂将三人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剩余借款本息。
庭审中,三名被告辩称对该笔借款不知情,且余某子女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余某的遗产,主张不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覃某与余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相互印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余某病故后,其债务并不当然消灭,而是应当用其遗产偿还。
根据查明事实,余某的妻子继承了余某的遗产,应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覃某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424.62元。余某的子女以书面声明形式放弃继承余某遗产,依法可不负偿还责任。
承办法官介绍,我国法律实行“限定继承”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不负清偿责任。通俗地说,继承人还债的义务不是无限的,而是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天花板”。继承了多少遗产,就在这个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
法官提醒,债务不会随着生命终结而自然归零,诚信守约的义务会通过遗产继承得到延续。一方面,出借人不必因借款人去世而自认倒霉,只要证据扎实、继承人继承了遗产,债权依然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继承人也无需过度恐慌,法律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通过“限定继承”原则保障了继承人的基本生存权——欠债还钱,但以遗产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