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更关乎每一个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生产作业过程中一个小小的疏忽,都可能引发难以弥补的严重后果。今天,我们以案为鉴,讲述一则工人施工过程中触电身亡,施工负责人被判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真实案例,敲响安全生产领域的警钟。
基本案情:
老张是一家小公司的负责人,公司主营业务为承包装修改造工程,老张也负责现场施工及管理工人。被害人工人老李与老张相识多年,经常在老张手下干活帮忙。
老张承揽了某水电改造项目。案发前一天,老张为将电灯连接到新的配电箱,将旧电线用绝缘剪刀剪断,但未检测剪断的电线是否断电。因电线线路复杂,案发当天,老张联系老李来帮忙捋线。施工前老张仍未检测剪断电线是否断电。老李在未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和不符合防护条件的情况下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为剪断的线头未断电,老李不慎触电身亡。
案件处理:
老张到案后,经教育转化,老张对自己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的相关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顺义区检察院对老张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判处老张有期徒刑一年。
事故剖析:
老张和老李案发时都没有有效电工证,属于无证作业。在施工作业时,老张作为现场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但老张一没有在施工前进行检测,确保剪断的线路已经彻底断电,二没有为老李提供绝缘手套、绝缘鞋等安全防护用品,而是过于轻信自己长期干活的所谓“经验”,最终导致了本次惨剧的发生。
检察官提示:
安全无小事,安全生产是底线、红线,更是生命线。在任何生产作业中,都要符合基本资质要求,做到持证上岗。作为用工者,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确保生产设备和生产条件符合安全规范,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切忌存有偷懒侥幸心理。作为劳动者,在生产作业中,要进一步夯实安全意识,严格遵照作业规范操作,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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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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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院、应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