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创始人
2024-02-10 16:28:16

原标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4-005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1月30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4年2月6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8名,实际参与表决监事8名。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 优化“十四五”发展战略的措施》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进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暨审计中长期战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确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6票,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王喆、乔志敏监事在表决中回避。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及2024年工作计划的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2月6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4-00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简要内容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拟为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侨城集团)核定单一客户授信总额度人民币70亿元,其中:(1)综合授信 额度人民币70亿元,期限36个月,以深圳兴华拉链服装配件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兴华拉链)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2)单笔单批债券投资额度人民币20亿元,期限1年,信用方式;(3)任一时点,上述综合授信和单笔单批授信项下使用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70亿元。

本行拟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康佳集团)核定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6亿元,期限1年,由深圳市康佳电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深圳康佳电路)为授信额度的20%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遂宁康佳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遂宁康佳产业)为授信额度的80%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本行主要股东华侨城集团持有本行7.11%股份,并向本行派出1名董事;康佳集团为华侨城集团控制的法人,且本行董事兼任其董事,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上述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上述本行与康佳集团的关联交易已报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不需要经过本行董事会、股东大会或有关部门批准;本行与华侨城集团的关联交易已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本行董事会审议批准,不需要经过本行股东大会或有关部门批准。

● 本行过 去12个月及拟与华侨城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人民币76亿元(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

● 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无。

一、关联交易概述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行过去12个月及拟与华侨城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人民币76亿元(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具体如下:

1、为华侨城集团核定单一客户授信总额度人民币70亿元,其中:(1)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70亿元,期限36个月,以深圳兴华拉链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2)单笔单批债券投资额度人民币20亿元,期限1年,信用方式;(3)任一时点,上述综合授信和单笔单批授信项下使用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70亿元。

2、为康佳集团核定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6亿元,期限1年,由深圳康佳电路为授信额度的20%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遂宁康佳产业为授信额度的80%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述关联交易应当予以披露 。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上述本行与康佳集团的关联交易已报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不需要经过本行董事会、股东大会或有关部门批准;本行与华侨城集团的关联交易已经本行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不需要经过本行股东大会或有关部门批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内本行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金额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本行主要股东华侨城集团持有本行7.11%股份,并向本行派出1名董事;康佳集团为华侨城集团控制的法人,且本行董事兼任其董事。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华侨城集团成立于1986年5月,注册地深圳市, 注册资本120亿元,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的大型中央企业,经营范围包括文化旅游、房地产、电子、工贸、环保等。截至2023年9月末,华侨城集团总资产5,816.03亿元,总负债4,386.67亿元,净资产1,429.36亿元。

2、康佳集团成立于1980年10月,注册地深圳市,注册资本24.08亿元,控股股东为华侨城集团,主营多媒体业务、白电业务、工贸业务、环保业务、半导体业务等。截至2023年9月末,康佳集团总资产383.38亿元,总负债306.43亿元,净资产76.95亿元。

三、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相关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同类业务;本行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行在过去12个月及拟与华侨城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行将按照对客户的一般商业条款与上述关联方签署具体协议。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上述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本行与康佳集团的关联交易应报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本行与华侨城集团的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本行董事会批准,不需要经过本行股东大会或有关部门批准。

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已对《关于本行与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有关情况的报告》完成备案。

2024年2月5日,本行召开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审议并同意将《关于为关联法人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24年2月6日,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该议案。本行董事会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0票同意(关联董事姚威回避表决)。

本行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二)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三)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6日

附件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一一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4年2月6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行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 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通过。本次关联交易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邵瑞庆 洪永淼 李引泉 刘世平 黄志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一一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的《关于本行与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有关情况的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行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 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本次关联交易已报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独立董事:

邵瑞庆 洪永淼 李引泉 刘世平 黄志凌

附件2:

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八次会议决议

(摘录)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2月5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出席:

李引泉 独立董事

邵瑞庆 独立董事

洪永淼 &n bsp; 独立董事

刘世平 独立董事

黄志凌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5人,实际参与表决5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附件3:

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摘录)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2024年2月5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出席:

李引泉 &n bsp; 独立董事

邵瑞庆 独立董事

洪永淼 独立董事

刘世平 独立董事

黄志凌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5人,实际参与表决5人。出席本次会议的独立董事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股票代 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4-00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简要内容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拟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光大信托)核定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40亿元,期限一年,信用方式。

● 光大信托为本行控股股东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光大集团)直接控制的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本行董事会审议批准,不需要经过本行股东大会或有关部门批准。

● 本行过去12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人民币40亿元(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

● 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无。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行拟为光大信托核定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40亿元,期限一年,信用方式,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本次关联交易应当予以披露。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本次交易不需要经过本行股东大会或有关部门批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内本行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金额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光大信托为本行控股股东光大集团直接控制的法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光大信托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光大信托成立于2002年8月,原名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甘肃省兰州市,注册资本84亿元,控股股东为光大集团,主营业务包括信托业务和固有业务,涵盖投资银行、资产管理、财富管理、权益投资、消费金融等业务板块。截至2023年9月末,光大信托总资产233.02亿元,总负债59.39亿元,净资产173.63亿元。

三、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相关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同类业务;本行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本行拟为光大信托核定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40亿元,期限一年,信用方式。本行将按照对客户的一般商业条款与光大信托签署具体协议。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上述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本行董事会批准,不需要经过本行股东大会或有关部门批准。

2024年2月5日,本行召开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审议并同意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24年2月6日,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该议案。本行董事会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关联董事吴利军、王志恒回避表决)。

本行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七、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二)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三)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6日

附件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一一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4年2月6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行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通过。本次关联交易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邵瑞庆 洪永淼 李引泉 刘世平 黄志凌

附件2:

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八次会议决议

(摘录)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2月5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出席:

李引泉 独立董事

邵瑞庆 独立董事

洪永淼 独立董事

刘世平 & nbsp; 独立董事

黄志凌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5人,实际参与表决5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附件3:

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摘录)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2024年2月5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出席:

李引泉 独立董事

邵瑞庆 &nb sp; 独立董事

洪永淼 独立董事

刘世平 独立董事

黄志凌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5人,实际参与表决5人。出席本次会议的独立董事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4-006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毕马威华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简称毕马威香港)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安永华明)、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简称安永)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在执行完本行2023年度审计工作后,本行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8年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简称财政部)规定的最长连续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年限。2024年度,本行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本行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均对变更事宜无异议。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董事会于2024年2月6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毕马威华振为本行2024年度境内会计师事务所,聘请毕马威香港为本行2024年度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8月18日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7月5日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7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毕马威华振的首席合伙人邹俊,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于2023年12月31日,毕马威华振合伙人234人,注册会计师1,12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260人。

毕马威华振2022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4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39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服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9亿元,其他证券服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10亿元,证券服务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19亿元)。

毕马威华振2022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80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约为人民币4.9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采矿业,房地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毕马威华振2022年与本行同行业的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7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毕马威华振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事项为:2023年审结债券相关民事诉讼案件,终审判决毕马威华振按2%-3%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约人民币270万元),案款已履行完毕。

(3)诚信记录

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曾受到一次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涉及四名从业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行政处罚,不影响毕马威华振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2、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毕马威香港为一所根据香港法律设立的合伙制事务所,由其合伙人全资拥有。毕马威香港自1945年起在香港提供审计、 税务和咨询等专业服务,为众多香港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毕马威香港自成立起即是与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全球性组织中的成员。

自2019年起,毕马威香港根据香港《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注册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此外,毕马威香港经财政部批准取得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并是在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US PCAOB)和日本金融厅(Japanese Financial Services Agency)注册从事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毕马威香港注册地址为香港中环遮打道10号太子大厦8楼。于2023年12月,毕马威香港的从业人员总数超过2,000人。毕马威香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每年购买职业保险。

香港相关监管机构每年对毕马威香港进行独立检查。最近三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并未发现任何对审计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承做本行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本项目的项目合伙人及国内准则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黄艾舟先生。黄艾舟先生于2012年取得中国 注册会计师资格,2003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4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份。

本项目国内准则审计报告的另一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葛明一先生。葛明一先生于2019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2010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1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4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未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本项目国际准则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方海云先生。方海云先生于1996年取得香港注册会计师资格,1993年开始在毕马威香港执业,199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4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8份。

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人为李乐文先生。李乐文先生于1995年取得香港注册会计师资格,于2018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1994年开始在毕马威香港执业并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9年开始常驻中国内地,从2024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 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3、独立性

毕马威华振、毕马威香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本行年度审计费用根据审计工作量及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确定。2024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837万元(含代垫费及增值税),较2023年度减少人民币153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人民币767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70万元。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本行自2016年起聘请安永华明对本行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提供审计服务,聘请安永对本行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提供审计服务。在执行完2023年度审计工作后,安永华明和安永为本行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年限将满8年。安永华明和安永对本行2022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行不存在已委托安永华明和安永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又解聘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在执行完本行2023年度审计工作后,本行原聘任的会计师事 务所已连续8年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达到财政部规定的最长连续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年限。2024年度,本行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三)本行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行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均对变更事宜无异议,并确认截至本公告日,无任何有关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需要提请本行股东注意。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一一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等要求,适时积极做好相关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本行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2024年2月6日召开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对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等进行了审核,认为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同意聘请毕马威华振为本行2024年度境内会计师事务所,聘请毕马威香港为本行2024年度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本行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会同意聘请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为本行2024年度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并自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6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4-004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月30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4年2月6日在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 事11名,实际出席11名,其中,姚威董事因其他公务未能亲自出席,书面委托朱文辉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李巍、洪永淼董事以视频连线方式参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4名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由吴利军董事长主持,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确定崔勇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提名崔勇先生为本行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崔勇先生的非执行董事职务自本行股东大会选举其为非执行董事且其任职资格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简称金融监管总局)核准之日起生效。崔勇先生简要情况请见附件1。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于确定齐晔女士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提名齐晔女士为本行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齐晔女士的执行董事职务自本行股东大会选举其为执行董事且其任职 资格获金融监管总局核准之日起生效。齐晔女士简要情况请见附件2。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关于确定杨兵兵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提名杨兵兵先生为本行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杨兵兵先生的执行董事职务自本行股东大会选举其为执行董事且其任职资格获金融监管总局核准之日起生效。杨兵兵先生简要情况请见附件3。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关于聘任刘彦女士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审议通过该项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同意聘任刘彦女士为本行首席财务官。刘彦女士的首席财务官职务自其任职资格获金融监管总局核准之日起生效。刘彦女士简要情况请见附件4。

独立董事对上述第一至四项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同意上述第一至四项议案。

五、 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 优化“十四五”发展战略的措施》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关于《优化总行内设机构管理模式工作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政策》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连续性管理政策》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关于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审议通过该项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同意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行2024年度境内会计师事务所,聘请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2024年度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为人民币837万元(含代垫费及增值税),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人民币767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70万 元。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有关详情请见本行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披露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的独立意见: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本行2024年度相关的境内外审计服务需求;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行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进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暨审计中长期战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审议通过该项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审计计划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审议通过该项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二、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连续性专项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关于为关联法人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0票,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姚威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十四、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吴利军、王志恒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第十三、十四项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对第十三、十四项议案公允性、合规性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相关规定,上述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行的有关规定,并已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十五、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及2024年工作计划的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 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六、关于确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邵瑞庆、洪永淼、李引泉、刘世平独立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同意该项议案。

十七、关于提请召开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召开本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安排,本行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6日

附件1:

崔勇先生简要情况

崔勇先生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曾在交通部工作,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公司业务部交通城建处副处长、处长,公司业务一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厦门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北京 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公司金融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获工学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崔勇先生担任本行控股股东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持有本行股票。

附件2:

齐晔女士简要情况

齐晔女士自2020年5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2020年7月起任本行副行长。现任本行工会委员会主席,兼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1992年加入本行,历任总行信贷部职员,海南代表处干部,海口(直属)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总行私人业务部(后更名为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零售业务部风险总监(总行部门副总经理级),风险管理部派驻零售风险总监(总行部门副总经理级)、小微金融风险总监(总行部门总经理级),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总行部门总经理级)、总经理,首席业务总监。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经济师。

齐晔女士与本行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 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持有本行股票。

附件3:

杨兵兵先生简要情况

杨兵兵先生自2020年5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2020年7月起任本行副行长、2021年10月起任本行风险责任人。现任本行机关委员会书记。2005年加入本行,历任总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信息科技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电子银行部总经理,数字金融部总经理,首席业务总监。曾任中国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统一授信管理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其间,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授信管理处副主管(主持工作)),风险管理部高级风险经理(风险管理规划)。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杨兵兵先生与本行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持有本行股票。

附件4:

刘彦女士简要情况

刘彦女士现任本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兼金融市场部总经理。1999年加入本行,历任总行营业 部计划财务部业务主管、业务副经理,计划财务部业务副经理、费用报销管理处副处长、管理会计处高级经理,东部审计中心副主任(总行部门总经理助理级),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获管理学硕士学位,注册会计师。

刘彦女士与本行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持有本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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