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创始人
2024-02-03 07:21:27
0

原标题: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赞成票,并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征集人认为,公司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三)征集人的声明

本人张菁作为征集人,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公司拟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报告书。本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情形,且承诺在本报告书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持续符合该条款的规定。征集人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本次征集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本报告书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下同)上公告。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征集人本次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本报告书的履行不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

1、公司基本情况

1.1公司名称: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2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1.3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1.4股票代码:002812

1.5法定代表人:Paul Xiaoming Lee

1.6董事会秘书:禹雪

1.7联系地址: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九龙片区春景路8号云南红塔塑胶有限公司

1.8联系电话:0877-8888661

1.9联系传真:0877-8888677

1.10电子信箱:groupheadquarter@cxxcl.cn

1.11邮政编码:653100

2、本次征集事项

由征集人针对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以下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议案一:《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制定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公告的《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止2024年2月21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起止时间:2024年2月22日-2024年2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其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委托投票股东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为: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步: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二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证券部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九龙片区春景路8号

收件人: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编:653100

联系电话:0877-8888661

传真:0877-8888677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第四步:由见证律师确认有效表决票,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对同一事项不能多次进行投票。出现多次投票的(含现场投票、委托投票、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特此公告。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征集人:张菁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日

附件: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全文、《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公告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菁女士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注:

1、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2、授权委托书复印有效;单位委托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联系方式: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002812 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4

债券代码:128095 债券简称:恩捷转债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3年12月2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了关于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次会议于2024年2月2日下午13时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应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三名,实际出席监事三名,由监事会主席张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核心人员积极性,共同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7.11元/股(含)。

本次回购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同时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审议结果:经表决,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通过。

审议结果:经表决,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下同),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三)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能确保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通过。

审议结果:经表决,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详见巨潮资讯网。

(四)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初步审核后,监事会认为:

1、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所述,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审议结果:经表决,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巨潮资讯网。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5日前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812 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5

债券代码:128095 债券简称:恩捷转债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恩捷转债”将于2024年2月19日按面值支付第四年利息,每10张“恩捷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5.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4年2月8日;

3、除息日:2024年2月19日;

4、付息日:2024年2月19日;

5、“恩捷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40%、第二年0.6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 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6、“恩捷转债”本次债券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4年2月8日,凡在2024年2月8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年2月8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4年2月11日;

8、下一付息期间利率:1.8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701号)核准,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2月11日公开发行了1,6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恩捷转债,债券代码:128095)。根据《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的有关条款约定,在“恩捷转债”的计息期间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恩捷转债”2023年2月11日至2024年2月10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恩捷转债”基本情况

1、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恩捷转债

2、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8095

3、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人民币160,000.00万元(1,600万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人民币160,000.00万元(1,600万张)

5、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6、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0年2月28日

7、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0年2月11日至2026年2月11日

8、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20年8月17日至2026年2月11日

9、债券利率:第一年0.40%、第二年0.6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 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10、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恩捷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本次付息是“恩捷转债”第四年付息,期间为2023年2月11日至2024年2月10日,票面利率为1.50%。

(2)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恩捷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恩捷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恩捷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B:指“恩捷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恩捷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3)付息方式

①“恩捷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恩捷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恩捷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恩捷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1、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无

14、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对“恩捷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恩捷转债”信用等级为AA级。根据新世纪于2020年5月15日出具的《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编号:新世纪跟踪(2020)100053),维持了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恩捷转债”信用等级为AA。根据新世纪于2021年5月14日出具的《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编号:新世纪跟踪(2021)100043),维持了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恩捷转债”信用等级为AA。根据新世纪于2022年6月10日出具的《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编号:新世纪跟踪(2022)100280),维持了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恩捷转债”信用等级为AA。根据新世纪于2023年4月28日出具的《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编号:新世纪跟踪(2023)100005),维持了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恩捷转债”信用等级为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期为“恩捷转债”第四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2月11日至2024年2月10日,当期票面利率为1.50%,每10张“恩捷转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5.00元(含税)。

对于持有“恩捷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12.00元;对于持有“恩捷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15.00元;对于持有“恩捷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15.00元。

三、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恩捷转债”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1、债权登记日:2024年2月8日(星期四);

2、除息日:2024年2月19日(星期一);

3、付息日:2024年2月19日(星期一)。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4年2月8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恩捷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恩捷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因此,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证券部

咨询联系人:禹雪

咨询电话:0877-8888661

电子邮箱:groupheadquarter@cxxcl.cn

八、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812 证券简称:恩捷股份

债券代码:128095 债券简称:恩捷转债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二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二、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

五、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8,708,604股公司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77,754,862股的0.89%,其中首次授予7,837,744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77,754,862股的0.80%,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90%;预留870,860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77,754,862股的0.09%,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六、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57人,包括符合条件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首次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或未登记完成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上述60日内)。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本激励计划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57人,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含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该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三)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8,708,604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8,708,604股公司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77,754,862股的0.89%,其中首次授予7,837,744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77,754,862股的0.80%,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90%;预留870,860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77,754,862股的0.09%,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首次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根据授予年份确定,若预留授予年份与首次授予年份相同,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预留授予年份为次年,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在2024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在2025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之外,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可解除限售但未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五、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限制性股票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4.59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4.59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0.88元的50%,为每股20.44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9.17元的50%,为每股24.59元。

(二)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相同,为每股24.59元。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次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每个考核年度净利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对应的系数(X)核算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上市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营业收入为基数,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净利润”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为摊销公司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涉及股份支付费用前的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2、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3、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2、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1)若预留部分在2024年授出,则以上市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营业收入为基数,考核年度与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相同。

(2)若预留部分在2025年授出,则以上市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营业收入为基数,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净利润”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为摊销公司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涉及股份支付费用前的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2、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3、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适用于所有激励对象,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若公司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公司层面的解除限售比例即为业绩完成度所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X)。

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是在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布局、行业发展态势、经营状况等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制定的,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具备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同时与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所在业务单元的业绩完成情况及其个人考评结果挂钩,个人解除限售比例由激励对象个人所在业务单元系数(Y)×个人系数(Z)确定。

各业务单元的业绩考核办法由公司组织制定,届时根据下表确定各业务单元系数(Y):

注:各业务单元核心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公司确定

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考核达标后,需对激励对象个人进行考核。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薪酬绩效考核制定执行,由公司对激励对象在各考核期内的考核情况进行打分,并以考核分数确定所属的考核等级。

个人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个人系数:

公司发生上述第(三)条规定的未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达到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公司层面的解除限售比例即为业绩完成度所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X)。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解除限售比例。其中,个人解除限售比例=业务单元系数(Y)×个人系数(Z)。激励对象按照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解除限售,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应由公司回购注销,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体系的设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以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作为考核指标,两项指标均是反映公司整体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有效体现公司最终经营成果,能够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近年来,各国密集出台支持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受益于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行业产值快速上升,带动上游锂电池产业及锂离子电池隔膜行业的快速发展,自新能源汽车开始加速渗透以来,锂电隔膜持续处于供需偏紧状态,同时锂离子电池隔膜行业较高的毛利率水平吸引了许多国内企业进入本行业,隔膜企业纷纷新建产线以应对下游高增的需求。大量资金投入导致产能迅速增加,当前国内锂离子电池隔膜行业竞争日益激烈。

2023年,随着新能源汽车增速放缓、锂电隔膜大规模新增产能开始逐步集中释放,在此背景之下锂电隔膜行业受到的影响相对较大。2023年前三季度,公司营业收入90.93亿元,同比下滑2.0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1.54亿元,同比下滑33.24%。公司与可比上市公司近2年1期财务数据及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就可比公司而言,进入2023年均出现营业收入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幅下滑的情况,整体行业的发展面临巨大挑战。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立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之年度营业收入与2022年激励计划设立的年度营业收入增长幅度不一致,主要系全球新能源汽车行业整体增速放缓,隔膜行业竞争加剧,目前宏观经济和行业所处发展阶段对隔膜产品价格和行业短期营业收入有较大影响,因此公司结合行业变化和公司目前经营情况作出审慎预估,但为了更直观地反映公司整体盈利能力,有效体现公司最终经营成果,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增加年度净利润(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公司作为全球领先的锂电池隔膜行业龙头,在产能规模、产品品质、市场客户和技术研发等方面将继续保持全球领先的竞争优势,因此公司本次设置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高于可比公司,符合股东利益;同时对员工具有激励效果,可以进一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进而增厚公司业绩,因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合理性。

综上,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及市场环境、及经营目标实现进度受影响的具体情况,并基于当前市场预期做出合理判断,审慎设定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或营业收入,相对于2022年激励计划层面公司业绩指标有所调整,符合行业实际发展情况,能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正常经营下的盈利水平,激发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提振效果;公司仍以较高的业绩增长为目标,具备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兼具挑战性、增长性和可操作性,更加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竞争力,确保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还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业务单元系数与个人系数,确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制条件以及具体的可解除限制数量。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一方面,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另一方面,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 1×(1+n)/(P1+P2×n )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 )/[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收到认购款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四)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一一股份支付》,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将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司假设董事会审议通过草案的当天交易日收盘价作为公允价值,对首次授予的7,837,744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行了预测算(首次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2024年2月2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授予价格,为每股15.81元。

二、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一)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二)由上述假设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2月末,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控制权发生变化,所有授出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激励对象不能提前解除限售。

(二)公司合并、分立

当公司发生分立或合并时,不影响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

1、激励对象发生降职且降职后仍为符合本激励计划条件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的,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其新任岗位所对应的公司有关标准,重新核定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调减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并注销。

2、激励对象发生降职且降职后不属于符合本激励计划条件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的,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期满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且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未从事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相同或相类似业务的投资及任职的,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但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仍要求退休而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所涉的个人所得税。

(七)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法规、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等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在本激励计划项下获得的全部收益。

(八)激励对象离职后因违反竞业限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在本激励计划项下获得的全部收益。

(九)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二章 激励计划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如下: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三)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三、回购数量、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后,应及时公告。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并依法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随后,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应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手续;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第十三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日

相关内容

热门资讯

国家发改委: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 6月1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关政策情况,并答记者问。 国...
襄阳:襄爱助听 情暖老兵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沈军丽 王雪亚)老兵王大万戴着新配好的助听器,第一个走出听力验配室,带...
货值超过500万元!一批假LV... 极目新闻记者 张秀娟通讯员 张永康一瓶瓶“茅台”“白云边”酒瓶被锤碎,刺鼻的酒液被倾倒;一个个“LV...
英国拟投资10亿英镑推动人工智...   新华社伦敦6月9日电(记者郭爽)英国首相斯塔默在9日举办的伦敦科技周开幕式上说,将投资10亿英镑...
新华社权威快报丨2025年全民...   2025年中国网络文明大会6月10日在安徽合肥开幕,大会上举行了2025年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
苹果史上最大规模软件设计更新:... 苹果公司CEO蒂姆·库克(Tim Cook) 苹果宣布了多年来操作系统最大一次的设计变革。 北京时间...
“鸡心岭”上“结同心”   身着巡山服,脚踏崎岖山路,镇坪县国有林场护林员田安兵在海拔1890米的鸡心岭上,对责任林区进行巡...
多地明确放宽至45岁!“35岁... “年龄要求35周岁及以下”,这是不少企业在招聘公告中列出的硬性要求。记者采访多位企业招聘负责人发现,...
美北方司令部:已在洛杉矶地区部... 美军北方司令部当地时间9日宣布,已在洛杉矶地区部署1700名国民警卫队士兵。 根据北方司令部的声明...
术后找不到刀口 原是医生用上“... 湖北日报讯(记者余瑾毅、通讯员王敏、张全录)不抽烟,不喝酒,不发脾气的“三好”男人,却患上肺癌。所幸...
“李玉前被控杀妻灭子案”重审二... 极目新闻记者 邓波 谢茂6月10日,“李玉前被控杀妻灭子案”重审二审在贵州高院开庭。当天,李玉前的直...
增兵!起诉!抓州长?特朗普与纽... 新华社北京6月10日电 美军北方司令部9日发表声明说,约700名海军陆战队士兵已完成动员,他们将与已...
“人工智能+交通运输”加速跑 ...   央视网消息:记者6月9日从交通运输部了解到,我国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示范区域,目前...
这份情谊,永不忘——阿尔及利亚...   打开封面印有“八一”军徽的毕业证书,首页的黑白证件照是一名阿尔及利亚青年。他叫布达乌德·卢纳,是...
最高法发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9日发布5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 ...
我国消费品工业智能化转型加速   央视网消息(新闻联播):在提振消费与产业升级政策推动下,今年前4个月,我国消费品工业主要经济指标...
民生直通车|政策“组合拳”持续...   新华社北京6月8日电 题:政策“组合拳”持续显效 房地产市场保持基本稳定  新华社记者王优玲、郑...
视频丨《新疆第一次》②从“第一...   1955年7月5日《新疆日报》报道:新疆七一棉纺织厂印染车间,崭新的印花机轰鸣启动,第一块红底白...
14岁少女双肺惊现大面积栓塞 ...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吴迪 丁燕飞)“我女儿能活下来,真离不开这里每一位医护人员的付出,谢...
苹果WWDC2025观察:“液... 每经记者|王晶 每经编辑|张海妮 北京时间6月10日凌晨1点,苹果2025年全球开发者大会(WW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