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吴羽娴)常规射钉枪不属于管制物品,可以自由流通,但对其进行改装使之具有枪支性能构成违法犯罪行为。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私自改装“射钉枪”,因而触犯刑法。近日,太仓市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2年左右,被告人杨某的哥哥杨某某从他人处购得1支射钉枪改装的枪支,并自行加装握把用于打猎。2016年左右,枪支因限位销问题不能使用,后一直搁置在家中。2020年春节期间,杨某从外地回老家过年,向哥哥杨某某询问枪支损坏情况后产生维修再造枪支的想法。2020年3月至7月,杨某通过网购平台购得限位销、射钉弹等零部件。后杨某在家中将原有改装射钉枪更换限位销等零配件后重新使用。2020年8月11日,公安机关在杨某家中查获疑似枪支1支,射钉弹182颗、钢珠352颗。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发射弹药,应认定为枪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非法制造枪支,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被告人杨某处扣押的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杨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