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打击酒驾醉驾交通违法犯罪行为,遏制涉酒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群众平安出行,毕节公安交警对酒醉驾等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严管态势。
经研究决定,曝光5例醉驾被判刑案例,请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远离酒驾,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案例一
2023年11月13日,高某某酒后驾驶贵F5A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金沙县鼓场街道东南环线往泰山路方向行驶,22时18分许,行驶至泰山路开明同心城出口路段时,被金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涉嫌醉酒驾驶,随后民警将其带到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3.8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其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二
2023年11月16日,彭某某酒后驾驶(血液中酒精检测结果为290.04mg/100ml)贵F7A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金沙县民兴街道黄河大道红兴社区27栋方向往该小区6栋方向行驶,于当日22时35分许行驶至红兴社区5栋一单元路段时碰撞路边行人,行人摔倒过程中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撞倒,造成行人受伤及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其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三
2023年12月1日,赵某某酒后驾驶(血液中酒精检测结果为236.88mg/100ml)贵F46XXX号小型轿车由金沙县西洛街道方向往民兴街道碧桂园方向行驶,22时13分许,行驶至民兴街道碧桂园小区门口路段时,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的贵C26XXX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其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四
2023年12月24日,孟某某酒后驾驶(血液中酒精检测结果为244.73mg/100ml)贵C53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金沙县鼓场街道东南环线开明同心城方向往金沙县东南环线三角花园方向行驶,23时42分许,行驶至东南环线武装部路段时,撞上道路中间隔离护栏,造成该路段隔离护栏及所驾驶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孟某某驾车驶离事故现场,因车辆左后轮胎碰撞掉落,被前方执勤民警查获。孟某某醉酒驾驶发生事故、事故后驾车驶离现场,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五
2023年11月29日,张某某酒后驾驶(血液中酒精检测结果为283.45mg/100ml)贵F6NXXX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金沙县鼓场街道黄金酒店方向沿长安街往沙塘桥方向行驶,19时行驶至长安街纪念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贵FU4XXX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张某某醉酒驾驶发生事故,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其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24年2月26日,金沙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五起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经法院审理,高某某、彭某某、赵某某、孟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高某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彭某某、赵某某、孟某某、张某某均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蒋孟娇
编辑 方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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