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曾洁赟 蒋光磊 3月1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宗案件涉及网购玉器退货纠纷。
常某通过微信与某铃珠宝商行的经营者林某联系,询问其在售的一款镯圈,材质、颜色、圈口尺寸等,后常某确定购买该手镯并向林某支付了价款103万元。
林某支出1000元将镯圈打磨后向常某发货。常某收到手镯后认为太薄,于4天后提出退货或者换其他同等价位的手镯。
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常某遂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及返还货款103万元和利息损失。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常某购买的翡翠手镯虽然需要加工,但是手镯是新压出来,所以实际是半成品,手镯的宽、厚、圈口的尺寸均已基本确定,只需要加以打磨即可。
常某对手镯的制作所拥有的决定权和选择权有限,某铃珠宝商行打磨手镯也只是为了更好地销售,故本案合同不是定作合同而是买卖合同。
涉案翡翠手镯不属于不宜退货的商品,常某单方要求退货,某铃珠宝商行并无违约行为,并为涉案手镯支出了加工费1000元,故某铃珠宝商行应退还的货款为1029000元,对常某超出部分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表示,网络购物中,商品的信息主要是靠商家披露,玉器商品价格不菲,但品质参差不齐,实物与商家描述往往有差别,消费者的权益容易受到损害。
实践中,消费者在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时往往受到限制。本案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发,明确涉案玉手镯并非消费者定作的产品,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