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已经成为常态。在这个过程中,关于“先撤诉再给征收补偿”的情况时有发生,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法律争议。那么,这一做法究竟是否可信?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将深入探讨这一问题,为广大被征收人提供明确的法律参考。
律师解读
首先,我们需明确的是,土地征收或房屋拆迁的补偿工作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政府在征收土地或房屋前,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补偿方案应在征收决定公告后制定并公开,被征收人在未得到满意补偿的情况下,完全有权拒绝搬迁,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时会出现行政机关或者开发商提出“先撤诉再给补偿”的要求。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需要审慎对待。从法律角度看,撤诉是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但这项权利不应成为获取合理补偿的前置条件。如果行政机关或开发商以此作为支付补偿的前提,实质上可能构成对被征收人诉权的不当限制,甚至是对司法公正的挑战。
理论上,无论是否撤诉,只要征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补偿标准公正合理,被征收人都应该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若补偿不到位,即使选择撤诉,也并不能保障补偿款项能够及时、足额支付。因此,对于“先撤诉再给补偿”的提议,理性判断,切勿轻易妥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由此可知,在行政诉讼中,对于撤回起诉后重新起诉,以不允许为原则,以允许为例外。例外的情形主要包括:第一,重新起诉时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且仍在法定期限内的;第二,原告因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
另外,从诚信原则出发,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开发商,都应当积极履行法定的补偿义务,而不是将此作为博弈手段,迫使被征收人在压力下做出不利自己的决定。这样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原则,也可能引发更深层次的社会矛盾。
总的来说,行政诉讼案件一旦撤诉就不能再就同一事实理由再次起诉,如果撤诉后,征收方未履行补偿职责或补偿不到位,那么我们被征收人将可能面临无法再起诉的困境。
“先撤诉再给征收补偿”的做法并不具备普遍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广大被征收人在面临此类情况时,应坚守法治精神,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正当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而非盲目妥协。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管,确保每一步骤都能在阳光下运行,真正实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征收补偿原则,构建和谐稳定的征迁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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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