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 据湖南高院公众号2月20日消息,居住在单位附近,每当快要迟到时,员工便先在家中打卡,造成上班从未迟到的假象。用人单位发现该行为后,能否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何某于2014年6月14日入职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工程师。2022年7月至9月期间,由于住址离公司很近,何某多次在家中打卡。公司在查看门禁记录时发现“何某疑似迟到18次,其中20分钟以上的8次,早退13次,其中20分钟以上的4次”,对于以上门禁记录何某表示认可。据此,公司解除了与何某的劳动合同。
何某不服,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采取的考勤方式——钉钉打卡是对员工上下班迟到、早退进行考勤管理,而门禁系统则可以反映出员工在岗状态,是公司在考勤制度的基础上以此记录作为对员工是否私自外出的辅助监督手段。同时,在公司与何某面谈时,其并未对门禁记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仅就某段期间不在岗的原因作出解释。何某未按考勤制度履行审批报备手续,也不能证明其外出工作情况,因此,对何某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认定何某迟到多次,与其解除合同并无不当。综上,法院驳回了何某相关诉讼请求。
判决后,何某不服,提起上诉。长沙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