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用人单位: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法定社会保障制度。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为规范参保缴费行为,维护职工医疗保障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明确法定义务,切实履行参保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规范参保行为,杜绝违法违规情形
用人单位应杜绝以下违法违规参保行为:
(一)不得以劳动者自愿签订放弃参保承诺书或协议为由,不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
(二)不得以劳动者已参加商业保险等为由,拒绝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不得以劳动者处于试用期为由,不为劳动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四)不得以临近法定退休年龄或缴费年限不足为由,拒绝为年龄偏大的劳动者参保。
(五)不得选择性参保、漏保、断保。
(六)不得瞒报用工人数或工资总额。
(七)不得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盗用他人身份证明文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参保或补缴。
(八)不得通过中介或其他途径“挂靠”在无真实劳动关系的单位名下参保。
三、单位参保缴费流程
用人单位按以下流程办理参保缴费:
(一)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或通过线上渠道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登记完成后,相关信息由医保部门同步传递至税务部门。
(二)缴费申报。用人单位完成参保登记后,应通过电子税务局、社保费客户端或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为职工申报缴费工资。
(三)费款缴纳。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25日前自行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当月应缴费额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四)参保异动。用人单位新入职员工参保缴费后,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退休人员存在死亡、服刑等情形变动的,须及时办理医保信息变更、停保业务。
四、违反法律法规后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未办理参保登记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时足额缴费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规参保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在参保登记方面如有疑问,可咨询当地医保经办机构:
在缴费申报和费款缴纳方面如有疑问,可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依法参保既是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也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请各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娄底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7月22日
监制||曾春谷
审核||邓 娟
责编||周小畅
编辑||蒋 泱 许康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