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就能任性?云南昆明,54岁农妇2005年向当地信用社贷款3万元建房,2年后到期未还,直到2011年至2014年间分4次还清全部本金3万元,银行此后从未催收过利息,谁知2025年8月,银行突然从农妇2个账户扣划7万余元,备注回收贷款利息,农妇起诉要求返还,法院这么判!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人物为化名)
2005年7月11日,昆明的陈大姐为了自家建房,向当地银行贷款3万元,借款期限2年,月利率7.2‰,按季结息、到期还本付息。
合同里还有一条格式条款,写的是:如果陈某欠付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贷款人有权直接从陈某在任何账户的存款中扣收。
签完合同,银行把钱打给陈某,事情本来就该按部就班走,但现实没那么顺利,借款到期后,陈某既没按季结息,也没还本金,这一拖就拖到了2011年。
从2011年11月开始,陈某分4次偿还这笔旧贷的本金:2011年11月、2012年、2013年各还一笔,2014年1月把3万元本金彻底结清。
这里有个细节特别关键—银行给陈某出具了贷款回收凭证,凭证上载明“结欠本金0元”,但从来没有让陈某在还款时一并结算利息,也没有就剩余利息向陈某发过催收通知单、律师函或上门催缴记录。
从本金还清后一直到2025年8月,整整11年多,银行没有给陈某打过一个催收电话、发过一条短信、寄过一封催款信,更没有就这笔“旧贷利息”提起过诉讼或仲裁。
陈某以为这事儿就算翻篇了,结果2025年8月13日一大早,陈某去超市买东西刷卡,发现2张银行卡先后被拒,一查余额,一张卡被划走5万多,另一张被划走2万多,银行系统备注写的全是“回收贷款利息”。
也就是说,银行在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依据当年借款合同里那句“有权从借款人任何账户扣收”,悄悄把她卡里的钱全部划走,充当2005年那笔贷款十几年的逾期利息和复利罚息。
陈某当场懵了,她马上找到银行网点理论,要求说明:第一,这笔利息十几年没要,为什么突然扣?第二,当年工作人员承诺还本金免利息,现在凭什么反悔?第三,你们扣我储蓄账户的钱,凭什么不提前通知?
银行方面的答复很简单:合同约定我们有扣收权,你欠的利息一直在系统里挂着,现在系统批量清理旧账就划了,不退。
协商无果,陈某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判令银行返还被扣划的7万余元;判令银行赔偿自扣划之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按同期LPR计算);诉讼费由银行承担。
一审中,银行辩称: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陈某未按期还本付息,积欠利息及复利罚息属实,合同明确约定银行有权从借款人账户扣收欠款,扣划行为有合同依据,不存在侵权,不同意返还。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1.关于诉讼时效。
案涉借款2007年7月11日到期,按当时施行的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即2007年7月12日起至2009年7月11日止。
银行未在庭审中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在2007年7月至2009年7月期间向陈某主张过利息债权,也无证据证明存在引起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法定情形。
因此,银行对陈某享有的利息债权至2009年7月11日已超过诉讼时效,沦为自然债务,陈某如自愿偿还银行可接受,但银行不得通过诉讼强制追偿,更无权单方强制执行。
2.关于免除利息的主张。
陈某举证称2013年银行工作人员郑某口头承诺“还完本金免除剩余利息”,并有同村多名证人出庭作证,证实当时在场的信贷员及村委会人员均知晓该协商内容。
虽为口头承诺,但与陈某分四次归还本金、银行从未再催收利息、出具本金结清凭证等一系列事实能够相互印证。
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院认定陈某主张的“还本金免利息”承诺具有高度盖然性,银行已通过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作出免除利息的意思表示,利息债务归于消灭。
即便退一步讲,假设不认定明示免除,银行在2014年1月陈某还清本金后的11年间,完全不主张利息债权,不催收、不起诉、不发送任何催款通知,甚至在陈某到网点办理业务时也未提示欠息,该行为足以使普通借款人合理相信银行已放弃或同意免除该部分利息。
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怠于行使权利导致时效丧失且长期默示放弃,现突然启动系统扣划,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3.关于扣划行为合法性。
储蓄合同与借款合同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储户将款项存入银行,银行负有足额支付、保障存款安全的义务,借款合同中有权从借款人任何账户扣收的约定,其正当性前提是银行对借款人享有合法、有效的主动债权且未超过诉讼时效。
对于已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银行不得依据该条款行使抵销权或强行扣划,若允许债权人自行扣划,等于变相剥夺债务人的时效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银行扣划时既未经陈某同意,也无司法文书授权,扣划行为缺乏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侵权),应予返还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据此,法院判决银行返还陈某被扣划款项7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