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车撞人 超市承担7成责任
近日,镇江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超市购物车伤人案件。
李某推着购物车下扶梯时,因为接电话松开了手,导致购物车下滑撞到了前面的王某,王某受伤后起诉到法院索赔。
李某辩称,购物车是超市提供,在电梯上自行下滑,不是本人推着撞到原告的,因此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
超市方表示,他们已经张贴告示,在推行购物车时不能松手。
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对购物车负有定期维护检查的责任,李某使用的购物车没有放置任何物品,在松手后从扶梯上快速滑落,说明这辆购物车在电梯上的制动功能存在瑕疵。因此在本案中,超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李某没有将购物车引入卡槽并平稳放置,也存在一定的疏忽。
法院认定,超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而李某本身也存在一定的疏忽,承担30%的责任。
零距离记者/刘舒 王瑞恒 凌星星 荔枝新闻编辑/黄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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