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记者袁超一 通讯员徐俊杰)因借款多年不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仍以他人名义承接多个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并借用亲属的银行账户接收工程款。10月13日,极目新闻记者从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以隐瞒、转移所得方式逃避执行的李某,因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2017年6月,江某与李某在鄂州市华容区法院签署调解协议,约定李某于一个月后一次性偿还他向江某的借款及利息共计268万元。然而一个月过后,江某未收到欠款。
同年8月,江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华容区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责令李某按照调解书约定偿还债务,但李某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
经查,2018年至2024年,李某以他人名义承接了多个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为了隐瞒、转移所得工程款,李某借用其父亲、岳父的银行账户接收工程价款共计627.7万元,其间未向法院报告,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罪。
华容区法院认为,李某收到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后,仍故意隐瞒、转移资金,致使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无法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李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决李某犯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鄂州中院审理认为,李某对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故意隐瞒、转移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判决已充分考虑李某的犯罪情节及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承办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已于2025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近期,湖北法院召开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动员会,为破解“执行难”、严惩拒执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保障。
本案中,李某为了达成规避执行的目的,借用他人银行账户接收工程价款,隐瞒、转移资金,致使江某手中的生效法律文书成为“法律白条”,是故意拒不执行行为,直接损害了法院裁判和执行的严肃性,严重影响法院裁判和执行权威,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需要注意的是,欠款行为本身并不直接导致被判刑,只有恶意逃避债务、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义务时,才可能触犯拒执罪。此外,欠款的法律义务不会因为债务人坐牢而自动消失,债务关系依旧存在,债权人仍有权依法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