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京报
新京报讯(记者吴梦真)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民事纠纷,某律所因帮失信公司物色“挂名法定代表人”后未获约定报酬提起诉讼,最终法院以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信用体系为由,驳回了律所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2015年,A公司与B公司因经济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400余万元。2017年A公司申请执行后,B公司面临被强执的风险。
为规避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等联合惩戒措施,与B公司关联的C公司于2018年7月,与某律所签订合同,约定由律所物色人员担任B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若被指定人员因挂名被列入失信名单,C公司需额外支付律所7万元。
同年8月,律所指定的董某完成B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2019年4月董某被法院限制高消费。此后,律所称付款条件已成就,在按C公司要求开具发票后,却迟迟未收到7万元款项,于是律所将C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报酬。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指出,该案核心问题在于涉案合同的合法性。从事实来看,董某不参与B公司实际经营,无实质利益与经营决定权,属于典型的“挂名法定代表人”;从目的来看,C公司与律所签订合同的背景是B公司面临执行困境,本质是为了让相关人员逃废债务、规避执行,存在明显恶意;从影响来看,“挂名法定代表人”会导致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措施功能虚化,直接损害债权人A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违背了法定代表人制度“代表公司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的立法初衷。
法院强调,若支持律所据此获利,将产生恶劣示范效应,诱导更多主体通过寻找无关人员挂名来逃避法律责任,严重破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因此认定涉案合同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驳回了律所的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作出明确提示:当前我国正大力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市场主体应秉持诚信原则参与经济活动,即便面临败诉执行风险,也应主动清偿债务,而非动“找人挂名”的歪脑筋。
法官特别提醒,对企业而言,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才是长久发展的根本,企图通过“挂名”逃避责任终将“竹篮打水一场空”;对个人而言,切勿被“挂名获利”的蝇头小利诱惑,法定代表人需依法对企业经营承担相应职责,若挂名企业涉嫌违法犯罪,挂名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制裁。
编辑 刘倩 校对 翟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