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记者黄忠 通讯员冯宵)一女子离婚2年后,发现前夫在婚姻存续期间给第三者买房,起诉要求赔偿。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检察院检察官跨省调查取证,法院判决该女子获得赔偿40万元。6月3日,承办检察官向极目新闻记者披露了案情始末。
“请检察机关为我主持公道!”2023年2月,在通城县检察院12309接待大厅,付某放下一摞材料,向接待人员诉说多年的心酸与不易。
1995年,付某与黎某组建家庭。婚后,黎某长年在外经商,夫妻聚少离多,付某独自承担起抚育子女的重担。2017年9月,两人协议离婚,各自分得部分家庭财产。
离婚2年后,付某发现,婚姻存续期间,黎某竟与第三人丁某共同生活并育有2个女儿,黎某还给丁某在银川市购置了房产。2019年,付某起诉要求黎某返还财产,但被法院驳回。
2023年2月,付某抱着最后一线希望,向通城县检察院递交了监督申请。
承办检察官介绍,面对付某的无助,该院决定从原审卷宗找寻突破口。经全面审查发现,付某早在2019年便申请法院调取涉案房产等关键证据,但法院以“非客观原因无法收集”为由不予采纳。为查明真相,通城县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启动跨省协作机制,联动银川市检察机关展开调查,确认黎某在与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63万余元,以丁某名义购置了一处房产。
2023年4月,通城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同年12月,法院裁定再审。今年3月31日,法院裁定撤销原案民事判决书,黎某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诉人付某财产分割费40万元。
“目前,相关判决正在执行中。”通城县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该案的改判是法律对婚姻中“沉默付出者”的郑重回应,也是检察官用跨省调查取证践行“民生无小事”的承诺。
承办检察官提醒,《民法典》赋予夫妻双方享有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重要财产处理的知情权和共同处分权。在未约定单独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若配偶发现另一方有以上行为,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本案中,黎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付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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