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是某科技公司的研发人员。2021年5月,李某因为不满公司的工作要求,与总经理发生冲突,双方有短暂的肢体接触,随后被同事拉开。不久后,该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的理由是:李某在上班期间越级闯入总经理办公室并挑起争端,导致双方厮打,这一情形符合双方签订的聘用人员协议书中“工作期间打架斗殴,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应被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李某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赔偿金,为此他申请了仲裁。监控视频、证人证言及冲突后双方身体健康情况等证据显示,双方的短暂肢体冲突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双方事后均未报警。李某的请求得到仲裁委支持。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被驳回。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适用该法条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布。其次,劳动者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其中对于“严重”的认定,应根据法律所规定的限度以及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例如不服从用人单位的正常工作调动、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等。最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是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的,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本案中,证据证明李某与总经理发生短暂冲突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双方均未就此事向公安机关报案,从行为手段、行为后果、暴力程度等方面看,尚不足以认定此次冲突属于打架斗殴,不适用双方协议约定。而且,如果真是打架斗殴,公司仅对冲突一方李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有失公平。据此,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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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劳动保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