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有网友在某视频平台上传了这么一段视频,视频显示,玉林大塘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在大塘圩检查工作时发现:大塘圩某杂货店中存放有一些鞭炮。于是,大塘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便将这一情况向当地派出所进行了通报。当地派出所接到通报后,便迅速赶到现场,经过现场清查,派出所民警总共查获了13条鞭炮。于是,派出所民警当即扣押了这些鞭炮,同时,又将50岁的店主邓某传唤到派出所做进一步的调查。
邓某在派出所内供述:2020年年初的时候,他从某烟花爆竹厂购进了两箱鞭炮,当年,他出售了一部分,还有13条鞭炮没有售出,于是,他便将没有售出的13条一直存放在杂货店里。
派出所根据邓某的供述,确认邓某私自储存鞭炮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玉州区关于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规定,于是,决定将邓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当邓某因私自存放鞭炮而被行政拘留的消息被发布到网络上之后,便立即登上了热搜。同时,网友们的议论也立即炸了锅。
网友舅妈也是好女人:我就是开杂货店的,我的杂货店里也存放有20多条鞭炮。但这些鞭炮是我从百货公司合法批发的,属于我的个人财产。我可以依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不去出售这些鞭炮,但我有权利储存啊!如果让我上交给有关部门,他们会给我补偿吗?毕竟,这些鞭炮都是花钱购进来的呢!
网友春天的故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我表示赞同,但是,我并不认同私自存放少许的鞭炮也违法的说法。就拿这个杂货店来说吧!人家店里的鞭炮也是合法购进来的,并不是他私自生产的,在没有卖出去的情况下,人家完全可以存放在人家的杂货店里啊!怎么就违法了呢?我实在想不通。
网友你来我往:如果有关部门已经发布过禁止存放烟花爆竹的公告,而且,有关部门在公告发布后依据进货价格对店家进行了补偿,那么,店家私自存放烟花爆竹是不对的,我支持派出所对店主的处罚;但是,如果有关部门在公告发布后没有或不愿意依据进货价格对店家进行了补偿,那么,我认为店家完全有理由将没有卖出的鞭炮存放起来,因为这是人家花钱购买的财产,在购买这些财产时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我是反对派出所对店主的处罚的。
网友别了,司徒雷登:实话实说,前几年,我买了一些鞭炮燃放,但没有燃放完,家里还存放有四五条。后来,我们这里实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政策,我也就自觉地遵守了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家里存放的四五条鞭炮依然还存放在家里。如果我还想继续存放下去,难道我就违法了吗?我需要投案自首吗?
总之,网友们的议论有很多。
一位律师指出:禁止私人存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仅仅是玉林市玉州区的地方性规定,这个规定仅仅对生活在该区的公民有约束力,而对于生活在其他省份和地区的人们是没有约束力的,除非,网友所在地也有这种规定除外。
如果依照这位律师的说法,不同地区的网友需要查找一下当地是否也有这种规定,如果当地有这种规定,那么,私自存放烟花爆竹就是违法的;如果当地没有这种规定,那么,私自存放少量的烟花爆竹是不违法的。
对于律师的说法,你能够认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