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夫妻离婚后,双方可以协商如何负担抚养费用,实际抚养过程中若产生超出商定抚养费以外的费用,该由何方承担呢?
近日,郴州安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绝承担子女住院医疗费用的抚养费纠纷案件。湖南高院网5月6日发布了这起案件。
萱萱系原告李先生与被告汪女士的婚生女儿。2022年5月李先生与汪女士诉讼离婚,协议商定萱萱由父亲李先生直接抚养,母亲汪女士每个月支付600元抚养费,后续汪女士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双方未产生争议。
2023年12月,萱萱因眼睑内翻和倒睫入住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花费治疗费用7000余元。李先生认为汪女士每个月只支付600元抚养费,而本次住院相当于将一年的抚养费全部花费完,故要求汪女士支付治疗费用的一半,遭到汪女士的拒绝,遂向安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汪女士承担一半医疗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李先生和汪女士在离婚时已经商议了负担抚养费用的问题,且汪女士也积极履行了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但是汪女士每个月支付的600元抚养费属于萱萱一般日常生活、教育和医疗等费用,超出一般性费用的突发性事件以及不能预见的情况所产生的费用,应该在抚养费之外另行支付。而萱萱本次的住院花费属于突发性事件产生的费用,故应该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汪女士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先生支付因治疗产生的费用356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