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先生要求汪女士退还恋爱期间自己赠与的财物,理由是这些财物属于彩礼。近日,海淀法院判决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赠与的财物属于“彩礼”,驳回了潘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潘先生诉称,自己与汪女士于2019年相识,2020年确认恋爱关系并同居。在双方恋爱期间,为了展示结婚的诚意和对汪女士的重视,潘先生为对方购买了品牌鞋、显示器等礼品,并多次通过微信转账、汇款等方式,帮助其支付生活费和房屋租金。后汪女士以性格不合为由与潘先生分手,现已不再和潘先生联系。潘先生认为,自己和汪女士交往是以结婚为目的,对于为其购买的礼品及给付金钱,汪女士理应返还。潘先生要求法院判令汪女士返还转账以及物品折价共计88217.06元。
汪女士认可其与潘先生是在国外学习期间认识并恋爱同居。汪女士说,在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后,潘先生以上门向其父母索要钱财方式逼迫自己“再续前缘”,未果后,提起本案诉讼。汪女士认为,潘先生购买礼物以及转账等行为均为其自愿赠与行为,自己从未胁迫索要;并且,二人同居期间,所有日常开销均由汪女士承担,汪女士也曾为潘先生购买高端男士护肤品、鞋子等物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法院调查的事实看,潘先生在本案中所主张返还的财物,属于分多次小额转账或赠送礼物累加的数额,其中不乏有1314、521、52.1、5.21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额款项及发生在2月14日等特殊日期款项,因此,上述财物赠送应当认定为其为维系感情表达爱意而发生的馈赠,并非未婚男女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交付的彩礼范畴。据此,法院不支持潘先生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谢银艳
编辑 王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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