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之声网讯 (永吉法院 唐雪莲 马佳慧)护企成长,助企发展。近日,永吉县人民法院西阳人民法庭依法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保障企业对劳动者的用工自主权,为企业的良性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2018年3月5日王某进入某冶金公司工作,从事焊工岗位。2023年1月10日,冶金公司向王某出具书面告知书,通知其焊工证已经作废且不能重新办理,公司决定将其调离焊工岗位改为力工,要求王某2天内到岗工作,并告知其若拒绝公司此次变动,请书面回复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上班的,视为旷工,公司将无条件解除与其劳动关系。2023年1月12日,王某向冶金公司出具拒绝调岗告知函,称其不同意调岗,调岗后薪资待遇大幅降低且此次工作调动带有故意刁难甚至侮辱、逼迫员工主动离职意图,并认为是由于公司安排公出才导致其错过焊工证年检,公司对此应负有责任。此后王某向冶金公司出示了其有效期内特种作业操作证,冶金公司一直为王某缴纳养老保险。2023年2月,王某向永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冶金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后仲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支持其经济补偿金的诉求。王某因诉求未得到解决,遂诉至法院。
焊工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用工管理的合理要求,在王某出示特种作业操作证后,双方对于王某是否具备从事焊工工作资质的争议已经解决,故王某具备从事焊工工作的资质,双方也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且冶金公司为王某持续缴纳养老保险,所以不能证明冶金公司已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在出具拒绝调岗告知函后至今没有到冶金公司工作,应认定系王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故由于王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对王某要求冶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