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醉酒驾驶案件作出宣判,该案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法官表示,根据“两高两部”醉驾新规,该被告人本有望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因其在醉驾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故仍应予刑事处罚。
去年11月,唐某和朋友在南通市区一家KTV唱歌,饮用了十多杯兑有饮料的洋酒。散场后,唐某驾车送朋友回家,行至姚港路时发现前方有交警设卡检查酒驾,于是转弯进入一条小巷内,交警发现后立即追赶并及时查获。
崇川法院经审理查明,唐某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92.7mg/100ml,其朋友家不在唐某被查获的巷子内,唐某在公安机关讯问中对自己逃避检查的行为供认不讳。此外,唐某曾在2021年9月因酒驾行为被交警队罚款1000元并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崇川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具有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等从重情节。最终,崇川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确定了“醉酒驾驶行为+血液酒精含量+情节”的多元化醉驾入罪方式。依据“两高两部”醉驾新规,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的,若不具有该意见第十条(从重处理条款)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一新规较旧规相对处罚较轻,被告人唐某的行为虽发生在新规施行前,但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可适用新规。但由于“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属于新规第十条的情形之一,故唐某仍然达到构罪标准,应予刑事处罚。
法官表示,如果唐某当时接受并配合公安机关检查,不选择逃避,依现有事实情节有望撤销立案或不起诉。当然,仍要提醒驾车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能抱有任何侥幸心理,这既是对社会和他人,也是对自身和家庭负责。
通讯员 顾彬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