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员牛先生的照片被一家超市公然标注“小偷”张贴出来“示众”,只因超市怀疑他偷了东西。牛先生感觉受到了极大的侮辱,将超市诉至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6日通报了这起案件,认定超市公开张贴牛先生照片并附有“小偷”字样,行为明显不当,侵犯了牛先生的名誉权,判决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牛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外卖员被标注为“小偷”
照片在超市门口示众
牛先生是某平台的外卖员,主要为各大超市的线上订单送货。2023年9月的一天,他去超市取货时,发现取货点进出口处张贴着一张男人的照片,上面标着“小偷”字样。牛先生定睛一看,照片上的男子戴着帽子、墨镜,穿着牛仔上下衣,手持手机,这不正是自己吗?牛先生一气之下报了警,警察出警后,超市将照片撤下。
牛先生认为,超市擅自将他的影像画面截屏成照片贴在门口处,该照片将他全身记录,还写有“小偷”字样,严重损害了他的肖像权及名誉权,导致其生活受到干扰,精神遭受极大痛苦。牛先生向西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被告超市表示,2023年6月,照片里的人在超市偷过东西,不存在污蔑的情况。超市张贴照片是为了寻找小偷,减少损失的自救行为,并不是为降低某人的社会评价,不存在主观过错,并不违法。而且,照片仅仅张贴了一天就撤下了,未在互联网平台发布相关内容,是特定私人领域发布的。照片中的人戴了墨镜,无法辨认出就是牛先生。即使照片上的人真的是牛先生,也没有给他造成任何损失,不存在损害结果。
对于照片里的人是否偷过东西,超市解释说,在发现店内物品被偷后调取监控查到该人偷东西,就将照片打印出来张贴。监控已经自动清除了,没有保存,所以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
法院判决超市侵犯名誉权
公开道歉赔偿5000元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超市虽然否认其张贴的照片中人物是原告牛先生,但根据在案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以及牛先生本人到庭并向法院出示物品,可以确认照片中的人就是牛先生。超市认为张贴照片是寻找小偷的自救行为,但该行为明显超过了自救行为的必要限度和合理性。如店内物品被盗,应采取保存证据、报警等合理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况且被告超市也不能证明牛先生有偷盗行为。被告超市公开张贴牛先生照片并附有“小偷”字样,行为明显不当,会导致牛先生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牛先生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由于超市已经将照片撤下,牛先生要求超市停止侵权的主张,法院不再处理。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的要求,都得到了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超市就侵害牛先生名誉权的行为在其店内原张贴侵权照片处,张贴对牛先生的公开道歉声明,为牛先生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张贴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此外,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考虑超市主观过错、具体侵权行为、时间及损害后果等情形,法院判决被告超市赔偿牛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被告超市主动履行了判决内容。
法官提示
维权应有道,损害他人名誉违法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德林表示,此案中,超市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张贴他人照片并标注为“小偷”,该行为明显侵犯他人名誉权,需承担侵权责任。即便有证据证明他人偷窃或实施其他违法行为,也不代表可以对其任意处置。古代有游街示众的做法,而在现代法治社会,违法人员应承担的,是赔偿损失或罚款拘留等与其违法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但其名誉权在内的其他合法权利不应被剥夺。若发现自身权益受损,要注意固定、保存好相应证据,采取报警、诉讼等合法方式维权,不可实施侮辱、诽谤等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进行报复。
王德林法官说,我国《民法典》针对人格权单独成编立法,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保护提供了系统性的法律依据。面对公开辱骂、张贴大字报、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等各种侵害名誉权及人格尊严的行为,要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名誉权,法院会依法为名誉受损者正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