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2月26日电 (谭伟旗 韩硕)近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
据悉,2012年10月,原告王某(父亲)与被告张某(母亲)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小琳由张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月工资的30%作为抚养费,但该协议未涉及王某的探望权问题。
离婚后,王某多次想要探望孩子,但均被张某拒绝。王某认为张某的行为等于变相剥夺了其与女儿相处以及依法享有父爱的权利,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及将来的成长极为不利,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协助其行使探望权。
法官介绍,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对于王某请求行使探望权的诉请,该院予以支持,同时考虑到小琳目前的年龄和生活状况,法院在尊重她个人意愿的前提下对探视次数予以酌减。
法官提醒,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父母的权利,选择一个合理而恰当的方式探望子女,既是为了使父亲或母亲的角色在子女的记忆与情感中不至缺失,也是为了给子女提供一个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这需要父母在行使探望权时互谅互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