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一大队接到桂林市相关部门协查通报:一辆涉嫌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贵E红色货车正往桂林方向行驶,请求协助拦截。
一大队民警根据通报信息立即开展分析研判,于当天14时20分,在G72泉南高速灵川往桂林方向灵川路段将该车查获,并带至桂林收费站作进一步检查。
民警打开车厢门检查,看见车上满载着红色大盒装的烟花,而驾驶人无法提供该批烟花的运输许可及相关证明。
据该车驾驶人交代,他是在手机APP上接的货运单,运费是6700元,从湖南株洲一家烟花爆竹工厂装好车,准备运至贵州省贵阳市。了解情况后,民警将涉案人员、车辆、货物移交桂林市临桂公安分局庙岭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经与办案部门核实,涉案烟花共计1200盒,价值为7.2万元。该车驾驶人因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反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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