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旅行社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游客合法权益,按照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的统一部署,大庆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聚焦“纠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深入开展集中整治工作,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现将2026年第二批旅游市场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以案示警、以案释法。
案例一
王某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6年7月,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通过网络巡查发现线索,经调查核实,王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擅自带领旅游团队前往兴安盟神山旅游景区并提供讲解服务,收取费用200元。
处理结果: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及《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导游执业必须持证上岗,无证带团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无法保障游客安全和服务质量。广大旅游从业者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自觉抵制无证执业行为。
案例二
黑龙江大庆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林甸分公司未妥善保存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案
基本案情:2026年6月,大庆市林甸县文 体广电和旅游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黑龙江大庆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林甸分公司组织的“大兴安岭全域双汽四日游”及“草原4日游”行程中,虽与游客签订了旅游合同,但未按规定妥善保存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
处理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大庆市林甸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旅游合同及相关资料是保障游客权益和明确各方责任的重要法律依据。旅行社必须严格履行档案保存义务,确保经营行为可追溯、可核查,不得因“已签合同”而忽视后续管理责任。
案例三
大庆市萨尔图区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基本案情:2026年5月,大庆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萨尔图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移送线索,依法对大庆市萨尔图区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通过线下海报宣传方式,组织26名学生前往大连开展研学旅游活动。
处理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大庆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56.97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宫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研学旅行属于旅游业务范畴,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合法资质不得擅自组织。各教育培训机构、社会团体须引以为戒,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借研学、游学等名义规避旅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