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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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公司陷入僵局时,部分股东因存在出资瑕疵,常被其他股东以“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否定其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权利。
那么,股东出资义务履行情况是否影响其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权利?
最高院入库案例《陈某诉陕西某文化传播公司解散纠纷案》中明确:
根据公司法规定(三)第16条的规定,股东因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受限的股东权利,并不包括其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权利。
本案争议焦点为,陈某是否具有某公司股东资格,可否行使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股东权利。
本案中,陈某持有某公司49%的股份且已实缴部分出资的事实已由一审、二审判决根据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另案生效裁判查明认定。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三))第16条的规定,股东因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受限的股东权利,并不包括其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权利。某公司本节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观点简析】
提起公司解散之诉属于股东的共益权,旨在化解公司僵局、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而非单纯的财产性权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股东因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受限的权利,不包括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权利,出资瑕疵不影响该诉权的行使。
法律依据:出资瑕疵,不限制解散诉权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权利,受《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护,出资瑕疵并非该诉权的行使障碍,核心依据有两点。
一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该条款未将足额出资作为起诉前提。
二是《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明确,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限制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财产性权利,但该限制不包括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共益权。
实操提醒:起诉需满足法定条件
出资瑕疵股东有权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但需满足法定起诉条件,缺一不可。
一是主体条件,需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且股东资格合法有效,未被解除股东资格。
二是实质条件,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做出有效决议,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通过协商、股权转让等途径无法解决。
此外,股东起诉时需提交股东资格证明、公司陷入僵局的证据(如股东会会议记录、沟通记录等),明确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确保起诉符合法定要求。
周军律师提醒,股东出资义务履行情况不影响其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权利。遇到公司僵局时,即便存在出资瑕疵,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仍可依法提起解散之诉。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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