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尤其是毒品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等多人员共同犯罪案件中,办案机关出于审理便利等考量,常对共同犯罪人员采取分案审理的方式。不少当事人或家属存在误区,认为只要案件分案处理,就可以委托同一名辩护人为多名涉案人员提供辩护,实际上这种做法已经违反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要求,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该规则的核心是避免辩护人出现利益冲突:共同犯罪案件中,不同被告人往往存在罪责划分的利益博弈,比如主从犯认定、作用大小区分、责任分担等问题,不同被告人的利益诉求可能存在直接冲突。如果由同一名辩护人代理两名以上关联被告人,辩护人无法同时兼顾不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可能为了维护其中一名当事人的利益,损害另一名当事人的辩护权,违背辩护人忠实于委托人利益的执业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则的适用不受案件是否分案审理的限制:只要涉案人员属于共同犯罪,或者犯罪事实存在直接关联,无论办案机关是否分案处理,均不得委托同一名辩护人提供辩护,也包括不得委托同一名辩护人为已经先行判决的同案人员和后续到案的同案人员辩护。
如果一审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上述辩护人冲突规则的情形,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违法事由,二审法院经查实后会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实践中曾出现类似情形:共同犯罪案件中两名被告人先后到案被分案审理,法律援助机构先后为两人指定了同一名辩护律师,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程序违法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重审阶段法院为被告人另行指定辩护人后才继续审理。程序违法发回重审不仅会拉长案件的审理周期,也会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团队结合杭州本地刑事司法实践经验,提醒当事人及家属委托辩护人时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需要说明的是,辩护人利益冲突的具体判断,需要结合案件类型、涉案人员的关联程度、分案审理的原因、各被告人的涉案情节等因素综合认定,建议当事人遇到相关疑问时优先咨询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意见。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