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张朝管)近日,汉阳法院办理一起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及时倾听了解涉诉企业的困难和诉求,将优化营商环境、实质化解纠纷、降低企业解纷成本的理念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妥善化解双方企业矛盾,护航企业生产经营健康发展。
2025年5月,某工程公司与某设备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由设备公司向工程公司销售一台打桩机,合同总价10万余元。合同约定产品为“非标(定制)产品”,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性能指标(如打桩深度)。合同签订后,工程公司依约支付了全部货款。交付后,工程公司发现打桩机在实际作业中无法达到预期的打桩深度,且出现机器无力、脱夹等问题。虽经设备公司派员检修并指导工程公司花费4200元购置零件改造,问题仍未解决,导致工程公司工程进度受阻,相关设备被迫闲置,产生误工损失。
因协商未果,工程公司向汉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合同、退还货款、赔偿配件费、误工损失等共计15.7万元。
“因打桩深度不够,我们的工程进度受阻了,我们不仅要退货退款,你们还要赔偿我们损失!”
“不是我们的问题!我公司生产的该打桩机没有质量缺陷,且合同也没有约定打桩深度。”
案件审理中,双方企业对设备是否存在根本性质量缺陷产生争议。
承办法官认真倾听双方企业诉求,并咨询专业鉴定机构得知,该类型打桩机实际打桩效果受地质条件、操作方式等多重因素影响,且合同本身缺乏明确的性能约定,鉴定参照标准难以确定。
法官再次研判案件症结,向双方释明鉴定可能带来的风险与成本,引导当事人理性评估诉讼预期。
“现在设备无法满足工程基本需求,继续履行或纠缠于技术鉴定也没有实际意义。若启动鉴定,高昂的费用和不确定的结果可能会使你们陷入‘诉累’。大家不如平静心态,坐下来谈谈,商量一套有利于双方的解决方案。”法官组织双方企业进行多轮背对背、面对面的调解。
最终,双方达成了“退货退款+适当补偿”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工程公司退还设备,设备公司承担运费并退还原告全部货款10万余元及设备改造配件费4200元。双方企业均卸下负担,回归正常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