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
一公司厂房发生火灾
过火面积约100㎡
造成财产损失逾45万元


据了解
起火原因为
凌某某在未获得审批的情况下
在厂房进行切割作业

作业期间
火星四溅迸射入除油槽内
引燃易燃液体造成火灾

事发后
当地公安机关依法给予
凌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违规动火作业
若操作不当或防范措施不到位
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相关责任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电焊切割属于特种作业
具有高温、炽热、易燃、飞溅的特点
若操作不当,防范措施不到位
易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
请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