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我向上海卫健委举报了上海九院在2020年的一次诊疗中未履行告知患者替代治疗方案的义务,并已查实。却告知我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违法行为2年未发现,不予行政处罚!但是上海卫健委针对法院的判决,却对上海九院进行了处罚,同样是过去2年的事,怎么就能罚?难道只有医院自己出事的时候才要负责,我们患者举报就不管了?
这到底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是看人下菜碟?难道我们的权益就这么不值一提吗?我希望相关部门能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我尊重法律的判决,但更不希望那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成为一句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