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和维护,牵涉千家万户,关乎企业发展。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到来之际,宿城法院于2024年4月24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该案庭审通过“宿法直播间” 全程直播。本次庭审活动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总工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区劳动争议仲裁院、区司法局、众安汽车运营公司、宿迁智通人才开发有限公司、宿迁移动公司等有关人员及社会群众参与旁听。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1日,公交公司以马某于2023年8月22日驾驶公交车行驶途中违规使用手机为由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原告马某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向宿迁市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交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3646元。双方签订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如乙方驾驶车辆过程中(含行驶途中和站台停车期间)使用(含接打、查看等)通讯工具(手机)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后宿迁市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宿区劳人仲案字〔2023〕第748号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对马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马某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向宿城法院提起诉讼,马某诉称其并未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违规操作手机,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33646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是否存在行车中使用手机的行为;2.如行车中使用手机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告公交公司据此解除与原告马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应否赔偿及经济赔偿金额。
庭审现场
法庭播放的车内监控录像显示,2023年8月22日,马某在驾驶公交车过程中,有伸手拿手机、滑动手机屏幕,看手机屏幕等使用手机的行为。马某在法庭上也承认,是在看社交媒体上对刀郎的采访视频。
法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马某与公交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马某应遵守公交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驾驶员在行车中使用、查看手机导致注意力分散,从而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严重威胁到道路交通安全、乘客和自身的安全。
马某作为公交车司机,在进入驾驶区域及行车过程中使用手机的行为,属违法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故公交公司解除与马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不违法。法院当庭宣判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编辑:周希惠
责编:王 宾
审核:江 川
终审:许昌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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