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杨海卿 通讯员刘家珩)近日,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以拉车门、砸车窗等手段盗窃的案件。案件中,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他们的行为是在一名成年“大哥”的指使下进行。最终,这名“大哥”即被告人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另一名被告人陈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5月,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未成年人刘某某(14岁)和张某(14岁)通过砸车玻璃的方式盗取车内财物。刘某某和张某根据王某的指示,确定了盗窃地点,并多次实施盗窃,将所得的烟酒等物品及1万元现金上交给王某。被盗物品的认定价格为17274元。随后,王某安排陈某带着张某将盗窃得来的烟酒等物品进行销赃,所得赃款全部上交给王某,销赃物品的认定价格为7944元。
法院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教唆未成年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某明知所代售的烟酒是王某组织未成年人盗窃所得,仍然代为出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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