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层面来看,我国当前的企业破产法中并没有规定简易程序,破产审理程序并未有法定的类别性划分,但在社会层面一直存在对简易破产程序的强烈呼声。在当前“案多人少”的现实背景下,破产案件亦将长期处于快速增长趋势,建立破产简易审理程序以应对实践需要已成为一种良性改革之路。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构建简单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在此之前及随后,全国各地法院也相继出台意见或探索试点在破产审理程序中适用简易快速审理机制。
那么,在破产简易程序视域下该如何选任破产管理人?结合简易破产程序的制度特点及目的价值,并在考量选任方式特点的基础上,笔者认为,针对简易破产案件应建立“阶梯型”选任体系的相应范式。
第一阶梯为“直接随机摇号”,即根据破产案件类别从所对应的管理人等级名录中直接摇号选出破产管理人。这种方式最大的优点在于简便快捷且绝对公平,最为适宜简易破产程序中的大多数案件,尤其针对无财产、无人员、无账册的“三无”破产案件,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杜绝“权力寻租”以及竞争遴选模式下管理人积极性不高的困境。
第二阶梯为“报名参选+随机摇号”,此种模式也可以在简易破产程序中被广泛采用,其具有兼顾公平与效率的优势,即为了避免在“直接随机摇号”模式下“被迫中标”的管理人在日后工作中主动性、积极性不高的弊端,即首先通过平台对外发布选任邀请函,由符合条件的管理人主动报名参选,再由法院从所有参与报名的管理人中进行“随机摇号”,选出最终的破产管理人。
第三阶梯为“竞争性遴选+摇号轮候”,此种模式同样需要先由法院对外发布选任邀请函,由符合条件的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报初步的“破产清算管理方案”,再由法院评审委员会成员根据报送方案并结合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准、从业经验等综合评分,确定4-5家中介机构作为破产管理人候选机构进入摇号阶段,并最终通过摇号随机选出破产管理人。此种选任方式适用于需要具备一定规模、能力、经验的管理人所承办的简易破产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利于择优选定破产管理人。
对于可能诱发的权利滥用现象,在当前由法院主导选择破产管理人的情形下,可以考虑从源头稀释遴选权力,建立“双遴选”制度规则,对潜在风险予以规避。即在法院设立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可由院领导、立案、审判、执行、司法鉴定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的选任、考核、惩戒等工作。但对每次采用“竞争遴选+摇号”方式选任管理人的,应先从本院评审委员会成员中先随机进行“遴选”,再加上该破产案件的具体承办法官,共同组成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根据报送方案并结合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准、从业经验等综合评分选出4-5名候选人后再进行摇号确定。
此外,公益破产管理人库是切实探索“无产可破”案件中指定管理人的创新措施,可以为管理人选任进行有效的配套托底。公益管理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其本身应在现行管理人名册中,二是是否选择进入公益管理人库由其自愿报名并经法院审核。对于公益管理人所办理的案件,即使对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其所垫付的清算费用和管理人报酬补助也应当由破产援助资金支出。同时,为鼓励公益管理人库的不断扩大,要设置相应的激励机制,对勤勉尽责的公益管理人在参与其他破产案件的竞争性遴选或管理人定期考核中,在评审中酌情加分或优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