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女职工权益保护
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一)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国有企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充分调动和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和《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新修改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本企业实际,经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全体女职工与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集团公司及各用人单位应积极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工作,建立健全女职工组织,配齐配强女职工干部。企业工会要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
第三条 工会女职工组织要围绕企业战略目标和战略方针,引导女职工不断强化职业精神和职业素养,提高综合素质和岗位技能水平,培育健康文明、昂扬向上的职业文化,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导向作用。
第四条 广大女职工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尽心尽责、积极进取,为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建功立业。
第五条 本合同对集团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和与集团公司法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女职工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 女职工权益保护条款
第六条 企业在公开招聘人员时,除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七条 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同岗同酬。
第八条 集团公司及各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除外。
集团公司及各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女职工。
第九条 集团公司及各用人单位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一般不得安排单亲带孩子和孕期、休产假、哺乳期的女职工待岗。
第十条 集团公司及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二)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
(三)对女职工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四)执行国家对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规定,书面告知其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执行,详见附件);
(五)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夜班劳动女职工在劳动场所中的安全;
(六)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各用人单位向在职女职工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
第十二条 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暂时安排其他合适工作;(二)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安排二十分钟工间休息。
第十三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需要休息的,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证明,准予休息。
对怀孕3个月以内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一小时以上工间休息;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十四条 符合新修改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98天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日;满3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30日;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日;满7个月引产,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享受产假98日。
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
第十五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阳煤集团驻外单位对产假结束正常上班的哺乳期女职工,要采取符合本单位实际的人性化管理模式,保护哺乳期女职工的权益。对于路程远,女职工不能当日回家,无法满足每日1小时哺乳时间的单位,可以按月法定工作天数折合计算哺乳时间,合并使用。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 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 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的劳动岗位。
第十七条 每年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3月8日),为女职工放假半天。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及各用人单位应拨付专款为女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妇科检查。
第十九条 女职工婚假、产假的工资待遇按集团公司薪酬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女职工因生育,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集团公司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其他福利待遇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在各级职工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党员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等方面的困难。
第三章 合作、监督与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及各用人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代表女职工参加平等协商,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的调解;有关方面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应听取女职工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要有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将本合同随同集体合同一起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将其履行情况与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同时向职代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一方或双方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协商处理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与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体合同同期。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相关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无明文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生效后,由集团公司5日内向全体员工发布。
第三十条 本合同正本8份,集团公司、工会各持一份,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3份,上级工会3份,副本若干份。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与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
附件: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企业盖章: 工会盖章:
企业首席代表: 职工首席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协议审查单位(盖章):
协议审查日期: 年 月 日
来源:山西省总工会女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