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原创:二手车张律师
修改调整:王萌(二手车小胖说)
转载授权:xiaopangfans
买卖二手车需要签订合同,相信大多数消费者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都知道签了就比不签好,内容细致就比内容笼统好。
可是,现实中有一种情况,消费者明明在商家买的二手车,而且签了合同,发生质量纠纷诉讼后,却不能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救济,这是怎么回事呢。
这里来聊一个来自北京市二中院的案例。((2021)京02民终10405号)
【案情梗概】
2019年12月,杨某在某旧车市场某公司摊位看中一台路虎二手车,经交涉后成交,随即签订《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无事故无涉水,合同卖方由毕某签字,杨某将购车款48万元打入毕某名下账户。
数日后,杨某发现该车辆系涉水车,随即起诉至法院,要求商家和毕某共同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法院认为】
毕某保证车辆无重大事故,无水泡、无火烧。
但是根据鉴定意见书显示涉案车辆驾驶室进过水,为水泡车辆。
据此,杨某主张撤销双方签订的《旧机动车买卖合同》,于法有据,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因杨某未与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某公司并非汽车的直接销售方,不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
故杨某要求某公司承担购车款三倍赔偿的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支持退车退款,驳回三倍赔偿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在本案例中,法院没有支持三倍赔偿请求的原因是,某公司并不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营者。
而三倍赔偿成立的条件是限于在消费者和经营者相对关系中,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认为该消费者是从个人手中购买的二手车,所以并不能由商家承担赔偿责任。
表面上看起来,消费者确实是在商家看到的商品,从消费者认知的角度,也确实以为从商家购买了二手车。
但是,二手车市场实际经营中存在很多实际情况。
比如,一台车是某人寄售在商家处的,消费者购买时恰巧洽谈的对象就是寄售人,钱款、合同的相对人都是寄售人,那么在法律上极有可能认定实际出卖方就是寄售人而不是商家。
或者,有一些“黄牛”在网络上发布车辆信息招揽客户,带客户到商家看车并成交,黄牛的销售手段极有可能涉及隐瞒或欺诈,但是商家对于黄牛的欺诈行为不知情的话,也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目测本案的背后逻辑与这些情况相似。
这个案例提示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对方签订合同的主体是谁。
如果希望对销售行为负责的主体是商家,那么,合同就要和商家去签订,要求商家盖章,并且将钱款付到商家账户。
依照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只要合同有公司的印章,就可以认定该合同的相对人是公司。
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才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
二手车小胖说:
二手车经纪公司、二手车经营公司,其法律责任主体有所不同,尤其现在切换过程中国,很多公司存在着公私户头部分,公款私款混乱方式,采用经纪公司“低税率”的方式想做经营公司的业务,这里面看似”有机可趁“,实际上也不能脱离法律主体责任,还会存在比较大的税务风险。
不管是真的中介经纪行为,还是规范的二手车经营行为,诚信和专业始终是二手车企业赖以生存的根本,企业越来越正规,但是也不排除个别害群之马,更不排除很多卖车人的”道德良心大大的坏了“!
再加上一些公司规模上的快,培训跟不上,专业检测水平差异,导致了很多二手车“进货风险”,所以建议二手车经营企业,一定要在车辆的进销两端采取专业第三方检测,尤其是类似查博士这样真的赔付有保障的第三方检测才可以,算算账,其实比退一赔三风险和养着一些“假行家”或者“糊涂蛋”二手车检测师要强多了!
现在还有很多“恶意诉讼”支持的“流氓律师”,真的遇到这样的,打铁自身硬才是王道,被别人钻空子吃的亏是自己的。
专业,严谨,诚信,规范,欢迎大家提供更多典型案例共同分享。
—THE END—
版主简介:本名王萌,互联网ID二手车小胖,80后北京土著,从业20余年,汽车本科专业,MBA,历任国内最大二手车市场总监,经销商集团二手车负责人,二手车电商平台高级副总裁,知名汽车行业企业顾问,独立董事等。
现任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专家,北京汽车流通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山东、河南、重庆、青岛等地二手车行业协会名誉秘书长等社会职务,目前主要从事汽车行业相关咨询\培训\媒体\出口\投资\综合商业体运营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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