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普陀法院3月25日消息:2011年5月30日,刘某进入上海某生物科技公司担任区域经理,双方签订有自同日起至2018年5月29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刘某固定工资为3000元。
2017年10月1日,刘某因慢性肾衰竭向公司申请病假至2020年2月29日。2020年7月27日,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病假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审理中,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刘某病假期间在外地开设店铺,从事经营活动。
法院认为,涉事店铺经营者为刘某母亲,其在朋友圈宣传仅出于亲情之间的帮忙,无法证明其实际参与了上述门店的经营活动。故公司的上述主张缺乏依据不予采纳,应支付刘某病假期间的病假工资。
来源:@九派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