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西宁市湟中区多巴镇扎麻隆村发生火情。经调查,系张某在其租赁的耕地内焚烧燕麦秸秆时不慎引燃周边耕地内的云杉、油松、圆柏等苗木。
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失火罪;目前,张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草木新生,万物复苏
正是春耕播种的好时节
不少农民朋友为图方便
将秸秆、杂草就地焚烧
但田地附近多是树木、住宅
一旦烧荒极易引发火灾
春季多风干燥
焚烧秸秆不仅污染环境
还可能引发大面积火灾
严重威胁生命财产安全
属于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编辑:昭昭
| 来源:青海消防
| 法律顾问:青海敏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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