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人民网安徽频道从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获悉,为震慑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该局公布十大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非法收集消费者信息被警告并罚款2万元
2023年11月17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宁国市美得丽睡眠体验中心未经消费者同意,非法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经查,当事人收银工作台存放载有姓名、物业类型、楼幢房号、联系方式等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纸质资料共计128张4017条。当事人通过拨打电话、添加微信等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床垫,并对推销情况作了相应的文字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
养生馆虚假宣传销售产品被罚款6万元
2023年9月11日,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黄山市屯溪区兰馨养生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馆人员正在向现场20余人介绍竹叶黄酮压片糖果,宣传该糖果能够提高免疫力。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使用的电脑和手机中提取到相关课件,课件中存在对普通商品宣传药用功效的内容。当事人承认使用这些课件在其经营场所内对顾客和下游经销商开展宣传工作。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对经营的保健食品功能宣传超出了批准或备案的保健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进行宣传;二是宣称其销售的普通食品、化妆品具有保健功能和药用功能;三是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医疗器械的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
预付卡销售后拒绝退费被罚5000元
2023年4月27日,合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辖区焦之点美容美发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店堂告示下方显著位置标注有“会员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字样。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会员卡为预付费会员卡。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据悉,经营预付式消费的商家以“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为由拒绝消费者的退费申请,系恶意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合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四
百货店购进45箱“清扬”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罚1.5万元
2023年10月10日,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依法对丁某某百货商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清扬”洗发露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共购进45箱“清扬”洗发露,经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鉴定,系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货值金额1.44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五
网店“刷单炒信”被举报罚款1万元
2022年2月20日,亳州市利辛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亳州宝妈育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通过某平台内店铺“雅因乐母婴旗舰店”虚构交易数据刷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故意通过虚构商品交易数量进行宣传,刷单产品共计10个品规,涉案金额16.57万元,实际获利4.73万元。当事人在某平台内店铺销售商品虚构商品交易数量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以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亳州市利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六
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涉嫌构成犯罪
2023年12月20日,怀宁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宿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宿松县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糕点生产作业,并在现场发现有标识为“怀宁贡糕”的糕点245箱,大包装箱740个,中型包装盒2.38万个,小型包装盒33.6万个,包装标签均标有“制造商:怀宁县华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2434082205747、产地:安徽省怀宁县”等字样。
经查,当事人未向怀宁县市场监管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而擅自委托生产含有“怀宁贡糕”标识的糕点,累计涉案金额4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因涉嫌构成犯罪,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七
美发店发布虚假广告被罚1.02万元
2023年9月14日,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镜湖区颜沐美发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二楼生活美容区的“沐颜国际美容项目”推介表中含有医疗用语的宣传内容。
经查,当事人许可经营范围为理发服务及生活美容服务,未取得医疗资质,其在经营期间,利用微信在朋友圈中多次发布“乳腺疏通”“告别腿寒”等医疗用语广告和《公务员笔试第一名,因为长痘痘不合格》《女人不漂亮,因为对自己太抠》等给消费者造成容貌焦虑的文章来推销其美容项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第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八
生产销售系列白酒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构成犯罪
2023年10月25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徐某生产销售的系列白酒涉嫌侵犯安徽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徐某生产销售侵权假冒商品涉及舒城、颍上等多地区。2024年1月9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在蚌埠、山东冠县等地同时展开联合行动。目前,已查获涉及多个知名品牌的侵权白酒2000余件,各类标签标识3万余份,捣毁制售假窝点8处、打码机等制售假设备10余台,涉案金额300余万元。目前,公安机关对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件九
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被没收违法所得、不合格产品并罚款
2023年10月7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显示盛宏花炮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爆竹精品大地红不符合GB 10631-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要求。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依法查封同批次的7187挂不合格产品,涉案货值金额4.39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格产品、罚款4.3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十
伪造食品标签、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2023年9月21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称安徽春意满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月伴堂麻饼”经监督抽检,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且当事人经营的“春意满®茶饼”“春意满®福缘饼”等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遂立案调查。
经现场核查,当事人上述涉案食品标签共计22851张。进一步调查发现,上述部分涉案食品标注的受委托方安庆市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已于2022年3月19日到期,且未延续。当事人自2023年4月起从外地食品企业采购仅有内包装但无标签的糕点食品,在池州市贵池区自行再包装或加贴标签、喷印生产日期,标签标注当事人为委托方,安庆市某公司为生产方,同时标注安庆市某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地址等信息。已查明标注虚假内容及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糕点食品货值金额3.23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239.1元、罚款7.9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周某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新闻多一点
2023年度安徽消保委系统
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3月13日,安徽省消保委发布2023年度安徽消保委系统典型案例,涉及健身、阴阳合同、教育、医疗、保健、预付式消费、未成年人保护等多个行业和领域。
案例一:健身房停业维权案
2023年3月,淮南市约600名消费者向淮南市消保委投诉,称他们在淮南某健身有限公司办理了健身卡。该公司自开业以来,时断时续,影响消费者正常健身,后直接关门停业,也没有给消费者办理退卡手续。
经淮南市、高新区消保委联合调解,促成新的健身公司继续接受消费者健身服务,并支持部分消费者起诉,为众多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达300万元。
案例二:反向抹零维权案
2023年1月26日,一名消费者向芜湖市繁昌区消保委反映,其在某男装专卖店购买一件打完折扣后实际价格为567.84元的卫衣,但工作人员实际收取了568元,消费者认为此种行为不合理。
区消保委接投诉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经核实消费者投诉反映基本属实,经营者表示收费是按照店内惯例予以抹零,最终商家退还消费者多收取的费用。
案例三:劣质烟花伤人维权案
2023年1月23日,消费者崔先生邻居在燃放烟花时发生爆炸,导致崔先生左眼被炸伤,消费者认为该烟花存在质量问题。2023年5月16日,消费者向阜阳市颍上县消保委投诉,要求烟花销售商某超市、烟花生产企业某烟花公司赔偿损失。
县消保委受理投诉后,向消费者、生产企业、烟花销售商三方进行核实,消费者投诉属实。2023年7月2日,在县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调解下,烟花销售商、烟花生产企业一次性补偿崔先生3.6万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四:阴阳合同欺骗维权案
2023年3月2日,赵女士向宣城市郎溪县消保委投诉,其于2021年6月24日委托某房产经纪公司购买商品房,共缴费56万元。到2023年2月,消费者发现所购商品房在房管局备案价为50万元,但该中介宣称房价56万元,其中6万元交现金可以免税。赵女士咨询房管局,得知不允许房产中介私自收取房款,要求退款无果。
郎溪县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消费者投诉属实。经过调解双方协商一致,房产经纪公司同意退还消费者5.7万元。
案例五:APP自动续费维权案
2023年8月,消费者赵先生向芜湖市消保委投诉,称其登录了一款手机拍照APP,页面显示充值1分钱可以体验更换发型等功能,消费者当时即在该APP中充值了1分钱。约2小时后,消费者发现自己支付账户被扣除了98元,扣费明细显示为该款APP的“自动续费”。消费者认为在支付1分钱进行体验时,该APP并没有提示“自动续费”等其他费用,故要求退回被扣除的费用未果。
市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经查消费者投诉属实。最终经调解,经营者向消费者退回了已扣除的98元。
案例六:早教中心摔伤维权案
2022年10月31日,消费者吴女士孩子在安庆市怀宁县某早教中心上户外课时摔伤,造成手骨骨裂。吴女士与早教中心协商时提出5万元伤害赔偿,但早教中心只给0.3万元赔偿,无法达成一致,退费要求也遭拒绝。随后消费者向多部门投诉、上访,均未调解成功。
2023年6月12日怀宁县教育局向怀宁县消保委求助,随后县消保委组织县教育局、市监局、卫健委成立合议庭集体调解。在调解中,合议庭指出在没有伤残鉴定的情况下,孩子受伤只能按照一般伤害赔偿,除合理费用外,5万元赔偿要求过高;但早教中心没有尽到看护义务,3000元赔偿又过低。最终经调解,早教中心赔偿吴女士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5万元,并于协议签订后3天内完成支付。
案例七:诱导老人购物维权案
2023年5月12日,消费者丁女士向六安市金寨县消保委反映,其母亲曹女士在其老乡曹某开设的理疗店中进行身体调理。曹女士通过店主认识另一位中间人石某,随他前往合肥市参加某公司宣传会议后,就在农村商业银行开通了“农村e贷”贷款11万元用于购买保健品及理疗服务。曹女士以上行为均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现消费者请求消保委帮助追回贷款。
接诉后,县消保委与梅山市场监管所联合公安机关对经营者曹先生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初步认定该理疗店利用老年人普遍辨别能力较差的弱点,通过异地旅游参加会议等方式诱导消费。最终经调解,经营者将消费者剩余保健品款项7.3万元退货退款,并向消费者及亲属赔礼道歉。
案例八: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维权案
2023年寒假期间,未成年人胡某在家玩父亲手机,先后四次通过其手机经某平台向蚌埠市A网络游戏公司付款22600元订购了某款游戏套装。3月胡某父亲发现后向平台投诉,但平台和A公司认为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说明游戏套装全部是孩子订购的,同时家长也应承担监护不力责任,双方协商未果。随后,胡某父亲向福建省消保委进行投诉。5月15日该投诉通过省级投诉维权协作平台,由安徽省消保委转至蚌埠市消保委处理。
接到投诉后,市消保委发现胡某害怕家人打骂已删除了游戏链接,无法联系到A公司客服人员。市消保委联合蚌山区消保委、蚌山区市场局和某电商产业园管委会四方人员组成专案组多方查找均未联系到该公司人员。专案组又依托电商产业园管委会物业和城南市场管理所的专管员日常巡查,终于在6月16日在该电商大楼内的另一家游戏公司的办公室内找到A公司。但经过两轮调解后,A公司负责人仍然坚持胡某父亲不能有效提供是未成年人订购游戏的证据,不愿意全额退款。专案组又通过分析后指出:胡某父亲在投诉过程中,交易链接被人删除了,反向印证游戏套装是未成年人胡某订购的;若是胡某父亲订购的,他又删除链接导致无法联系到商家,不合常理。
经过市消保委组织有关政法系统成员单位和公益律师论证后,一致认为游戏套装是未成年人胡某订购的证据是充分的。最终经调解:A公司全额退还胡某订购游戏套装的22600元;胡某父亲向A公司表示歉意,并承诺管教好自己的孩子。
案例九:医疗服务维权案
2023年5月,消费者丁先生向池州市东至县消保委反映,称其因肺结节到某村卫生室检查,医生给他开了自己熬制的中药,吃了一个月以后发现胃不舒服,医生开具胃药后仍未改善,于是到合肥就诊,发现肝功能受损。接到投诉后,东至县消保委立即进行核实。经现场检查和询问,该卫生室资质齐全,进货渠道合法正规,而消费者相关诊疗资料表明,其确实是在服用该中药后,罹患药物性肝功能损伤。
东至县消保委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时,双方对于是否是因为服用中药引起药物性肝功能损伤和补偿标准上僵持不下。县消保委及时与县卫健委联系,请求派出专业人士参与调解。最终,县卫健委和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向当事人双方解释了有关法理和疾病原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投诉方一次性补偿消费者4万元,投诉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十:瑕疵家具退货维权案
2023年2月6日,消费者王先生向马鞍山市消保委投诉,称其于2022年5月花费2.7万元在市花山区某建材经营部购买了一组品牌沙发、餐桌椅、茶几等家具,到货后发现家具有不同程度的质量瑕疵,随后联系店家先后更换了三次货,最后换来的产品仍然有不同程度的划痕,要求退货未果。
市消保委接投诉立即了解情况,消费者投诉属实。最终经调解,商家同意为王先生办理退货,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退还货款2.7万元。
来源:人民网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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