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旗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国工会十八大精神,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劳动者合法权益,察右前旗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向全旗各用人单位发出以下倡议:
一、劳动者就业,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二、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必须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三、保障劳动者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科学制定劳动报酬标准,按时足额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建立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开设、使用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发放农牧民工工资。
四、依法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各种书面或口头约定“工伤自负”、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等行为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五、合理安排劳动者休息休假。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确需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按《劳动法》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并依法发放加班工资。
六、协商解决劳动关系问题。实施企业民主管理,在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充分听取工会和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积极建立完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劳动纠纷。
请全旗各用人单位严格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共同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共促企业持续健康、良性发展。
察右前旗总工会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