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3月5日电 (谭伟旗 王丛强)近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兴隆人民法庭积极发挥巡回审判作用,法官走出法庭,走进乡村,仅用3天时间就审结了两起关联案件,解决了历时10余年的矛盾纠纷,为辖区人民群众带去了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据悉,2003年,某汽车部件厂与经开区某村村委会签订《协议书》,约定村委会将村内废弃地2万余平米转让给汽车部件厂。2010年,案涉土地因开发建设需要被政府征用,同年村委会收到征地补偿款,但未给予汽车部件厂补偿。
2019年8月,该汽车部件厂办理了注销登记,注销时股东有李某、邓某,邓某为法定代表人。同年10月,邓某曾起诉村委会要求返还因土地被征用导致双方协议无法履行的损失,因工商档案中汽车部件厂注销未注明权利义务如何承继且股东李某未参与诉讼,被裁定驳回起诉。
2023年11月,股东李某出具个人说明,表示其虽作为登记股东但并未实际出资,放弃主张汽车部件厂的全部债权债务,交由公司另一股东,即法定代表人邓某处理。2024年2月,邓某再次起诉村委会,主张返还相应土地“转让费”。
村委会收到起诉状后,表示根据村里台账记载,汽车部件厂还租赁了变压器一台未予返还。于是,村委会向法院另案告诉汽车部件厂,主张赔偿设备损失价款。
虽然两案法律关系不同,不能合并审理,但是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相同,为了便于实质化解双方纠纷,法官决定发挥巡回审判优势,将开庭地点选在村委会,并于同日审理两起案件。在案件开庭前,法官充分做好了庭审准备,并归纳出双方的争议焦点。
邓某诉村委会返还土地“转让费”案件中,关于应返数额无明确法律规定,且原告邓某所创立的汽车部件厂系村委会通过招商引资而来,如果处理不好,对当地营商环境可能造成不良影响。
该案中,村委会明知集体土地禁止转让而与汽车部件厂签署土地转让协议、邓某在土地被征用后没有积极主张权利,法官在审理中需要慎重考虑双方过错的问题。
在庭审中,主审法官充分听取双方陈述,认真核实相关证据,并耐心向双方释明法律法规,明确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属于无效合同。同时,该院认为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结合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和土地承包最长期限计算每年租金为宜。
在该案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立即组织村委会诉邓某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庭审,该案双方争议较小,证据较为充分,开庭过程较为顺利,法官适用小额程序审理并当庭进行了宣判。
在两案庭审结束后,鉴于双方当事人都在场,主审法官结合庭审情况,对两案涉及的法律法规又进行了耐心解读。次日,主审法官与助理又来到村委会,向当事人送达了判决并进行判后释明,双方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并对法官的细心工作表示了感谢。
最终,该案实际履行完毕,长达10余年的矛盾纠纷彻底化解。
今后,该院兴隆人民法庭将继续坚持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做好诉源治理工作,确保大量矛盾纠纷在村镇、社区得到实质性化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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