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牛查处一起向水体排放油类案,并追究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河流是城市的大动脉,维护水体环境安全需要全社会企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不得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有害物质,建筑单位在施工时,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污水处理,规范排放,做到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两手抓,以达到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的效果,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27日18时左右,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金牛支队接到金牛区农业与水务局线索,称府河星辉东路排口有污水排入河中。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排口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有污水从该排口向府河排放。执法人员对上述污水进行排查溯源,发现位于马鞍东路的某建筑工地围挡外有一处雨篦子,从上述工地内有含泡沫的污水沿地面流入雨篦子,该雨篦子直通府河星辉东路排口。该建筑工地施工单位为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生态环境局对流入雨篦子的污水和府河星辉东路排口下河的污水进行了应急采样监测,监测数据显示马鞍东路入雨水井口的污水石油类含量为4.01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含量为26.670mg/L,星辉东路入河排口的污水石油类含量为1.28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含量为0.458mg/L。
经查,上述污水系该工地用于盾构的泡沫水,装于塑料桶内。10月27日中午施工使用泡沫水后,该公司施工人员在搬运塑料桶时将桶内残留的泡沫水留洒在地面,未进行冲洗。上述泡沫水与围挡喷淋水在地面混合后,流经围挡边未凝固的沥青勘洞时沾染了石油类物质,最后流入围挡外的雨篦子,经雨篦子流入府河。
该公司施工产生的污水排入府河
【查处情况】
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水体排放油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已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262000.00元(大写:贰拾陆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追究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37.32元。
【启示意义】
在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与水务部门密切联动,在发现污水直排下河时立即行动,精准排查溯源,发现污染源头,及时制止了违法行为,并通过行政处罚手段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追究强化了企业的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
在当前社会及经济发展形势下,企业更要高度重视生态环保工作,严格遵守生态环保法律法规,做好生态环保工作。金牛区也将加大执法查处力度,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石秀 金牛生态环境局 文/图)